欧洲法院通过适用欧盟条约法律,一直试图慎重地提供给欧盟公民几乎绝对的迁徙自由权,甚至不顾成员国基于主权的利益。这在1974年的卡萨格兰德案[23]、1985年的Hoeckx案[24]、1998年的马丁内兹·萨拉案[25]和2001年的Grzelczyk案[26]中均有体现。而且,当欧盟基本原则受到威胁时,欧洲法院试图缩小成员国基于主权的权力。此时,尽管欧洲法院对限制迁徙自由权所适用的司法审查标准类似于美国式的“严格审查”标准,然而,即使欧洲法院的解释态度与美国法院的严格审查相似,其真正的分析常常还是不够严密。例如,在2002年的鲍伯斯特诉民政总署国务秘书案中,法院用比例原则缩小成员国限制迁徙自由的权力。法院审查成员国的立法目的,约束那些侵犯迁徙自由权的欧盟权力。当欧洲法院发现立法目的具有充分的重要性时,就会评估该措施对实现目的是否必要和适当;或者当成员国作出一个更有限的约束时,就会评估该措施限制迁徙自由原则范围是否太广、是否没有必要或者比例失衡。然而,欧洲法院在进行比例分析时常常难以周全:一旦法院宣布适用比例原则来权衡,它就直接改变成员国法律中关于限制迁徙自由权范围太宽的结论,实际上是推定成员国立法违反原则和条约。欧洲法院甚至没有完成比例分析,没有对成员国进行全面的询问,就得出结论:对迁徙自由权所选择的限制意图对达到成员国的目的既无必要也不适当。[27]
三、国家主权的反映
面对迁徙自由权在美国和欧盟的宪法上的不同程度的保护,我们难免会引发这样的疑问:严格的边界是否会促进移入本地的人们的迁徙自由?移入地与移出地之间建立联盟与否对移民者的迁徙自由权有无影响?而这些问题都会牵涉设定边界的主权,它究竟是个人享受迁徙自由权利的守护人,还是阻碍者?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社会意识和空间意识正在发生变化,国家主权似乎“进退两难”。而美国和欧盟主权理论的实际情况却给了我们一个更为明确的答案。
(一)美国:联邦拥有主权,州无主权
在美国,在从13个殖民州到邦联再到联邦逐步统一的背景下,国家主权概念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主张广义国家主权概念,也称为双重主权学说,即《美国联邦宪法》第10条修正案所体现的一个联邦主权和一个所居住的州主权。自从共和国成立开始,美国各州就一直标明具有主权。詹姆斯·麦迪逊声称,《邦联章程》下的各州是独特且独立的国家,并且指出,反联邦党人惧怕联邦政府和新宪法对美国各州构成明显的威胁,他们更喜欢由具有主权的各州组成的邦联。[28]即使联邦党人成功地批准了宪法,并且,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1819年的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中缩小了国家主权的范围,[29]广义国家主权概念仍然存在。在南北战争以前,美国公民的基本需要主要由州政府负责,联邦政府对大多数美国人的日常生活影响不大。所以,双重主权学说在整个19世纪盛行一时。尤其在内战期间,分离出去的南部各州更是极力维护州主权,[30]这标志着州权力主张已经涨到了高水位线。虽然双重主权的学说至今仍然存在,但其影响力已经消退,主要局限于禁止联邦政府攫取州政府权力来替代州政府的有限领域发挥作用。[31]
另一种观点是狭义国家主权概念,只主张联邦拥有主权,否认州主权。例如,美国学者查尔斯·平克尼宣称,我意识到团结各州的真正意图是,成立一个坚定的民族政府,有效地执行政府的法案,以及提供政府福利和保障。这个政府能单独被赋予一个主权国家所特有……的权力和特权。必须放弃长期以来的一个错误观念,即每个州都是一个主权国家。因为设想在一个政府内能有多个主权是荒谬可笑的。[32]邦联期间的国会议员、马萨诸塞州的埃尔布里奇·格里也呼吁,我们从来就不是个独立的国家,现在不是这样,并且,即使是按照邦联的原则也不可能。[33]1865年,在《美国联邦宪法》第13条修正案讨论之始,国会议员阿什利也有力地表达了反对州主权的观点。他说,一面是摆在他面前的宪法,一面是触手可及的公约历史,一面又是联邦最高法院反对夸大州权利设想的反复决定,任何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捍卫州主权学说都只能是过去的理解。[34]晚近时期,萨瑟兰法官在美国诉柯蒂斯——赖特进出口公司案的陈述中声称,美国的对外关系权力究竟是国内范围,还是对外领域,应该被视为美国的联邦主权的缩影。他指出,一旦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外部主权权力就从王国政府递交给殖民地的殖民者用集体和合作的力量建构的美国……统治者来来往往,一届届政府倒台,政府的形式也不断改变,但是,主权却始终存在。一个政治社会不能忍受没有一个最高意志的地方。[35]由此可见,狭义国家主权概念在美国占了上风,成为当下的主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