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狭义国家主权理论下,美国联邦政府和人民保留了主权,主权国家的最后权威掌握在了美国联邦政府手中。这无疑印证了上文所述的,各州因为不拥有主权,很难排斥他州的移民;相应地,联邦政府通过主权为公民提供了保护州际移民的近乎绝对的迁徙自由。
(二)欧盟:成员国拥有主权,欧盟无主权
欧洲是主权概念的诞生地,早在16世纪,法国著名学者让·博丹就创造了主权概念,将其视为国家领土上的绝对权力,拥有绝对优势。然而,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绝对主权就受到限制。首先是在《威斯特伐利亚和平条约》中,欧洲国家同意限制他们的主权,同时,为了解决他们的边界和不满,欧洲国家明确地建立了各自范围的主权,从而结束了长达三十年的战争。[36]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条约、公约、国际机构和国际法律原则等都规定诸如“禁止使用武力”和“普遍人权的承认”此类的国际法原则来约束绝对的国家主权。{4}(p44-45)由此,在欧洲的历史舞台上,一直上演着绝对国家主权与相对国家主权的拉锯战。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欧盟自然会打上这样的烙印。
就欧盟各成员国而言,不像美国的各州,他们都保留了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可以在任何时候退出欧盟而不受处罚,并且将主权的最后权威留给了各成员国。{5}(p743-744)绝对国家主权的理念要求主权国家的政府必须完全自主,能够通过它的法律制度实施真正的全面控制,从而对其领土和人民发挥作用。因此,为了保留有效的国家主权,成员国要求能够实施完整的自治权,来保护人民和将其意志施加于人民之上。
就欧盟而言,它是主权国家之间通过宪法条约建立起来的,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特殊的政治共同体。虽然欧盟本身不拥有主权,但它却对内实行控制,对外坚持独立自主,承认与其他国际角色的相互依存关系。虽然欧盟能对内控制,但这种对内的控制权却不像美国联邦权力那样来源于人民,而是成员国通过自己的民主机构独自委托给欧盟的。当然,那些权力也皆因成员国为了他们公民的幸福而仅在有限领域内委托给欧盟。所以,各个国家的自治权和主权仍然存在。而且,《欧共体条约》指定成员国在欧盟立法的过程中扮演主要角色,通过其政府代表,成员国没有放弃所有的立法控制权。[37]虽然欧盟同意成员国拥有国家主权,但欧洲法院试图使用欧盟至上理论和先入为主理论来限制成员国的自治权,统一对外政策,保障绝对的迁徙自由。这无疑会使成员国认为欧盟故意入侵自己未授予给欧盟的权力领域,包括控制其领土,保护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维护他们的政治机构。{6}(p511-513)成员国的这种潜在的危机感已经在2005年宪法条约梦断法荷的事实面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证实。
我们可以期待:更广泛的欧盟权限和执行欧盟外交政策甚至更欧洲化的权力可能会在未来的条约和协议中出现。然而,现在,欧盟的权力主要是与所谓的有限的对内主权方面相关。正如《欧盟宪法条约》第一章第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联盟应当尊重成员国的国家身份,这种身份体现在其基本的政治和宪法结构中,……。联盟应当尊重成员国根本性的国家职能,包括那些旨在确保国家的领土完整,维护法律和保卫国家安全的职能。”[38]由此,在绝对主权理论下,欧盟各成员国拥有主权而极力拒绝来自其他成员国的移民;欧盟本身则因为不拥有主权而难以争取各成员国之间更为开放的迁徙自由。由此,上文所述的成员国之间迁徙自由权发展举步维艰的局面也就顺理成章了。另一方面,在相对主权理论下,各成员国主权的割让又促使欧盟继续坚守着他们“一个欧洲,一个民族”的信仰。只是欧洲法院在司法审查运用比例原则的分析过程中,表现出的不尊重和忽略各成员国主权的态度激发了成员国公民强烈的民族感,最终导致欧盟难以在成员国间实现绝对的迁徙自由权。
四、公民身份的回应
主权国家的确立把受保障的人权主体从人转化为了公民,公民身份成为人权与国家主权关联的纽带。而诸如欧盟这样的政治共同体也试图通过建立公民身份来维护在其范围内的人权。针对具体的迁徙自由权,接下来的问题是:不同的公民身份对移民者的迁徙自由权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移民者不是移入地的公民对他们的迁徙自由权有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