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被告原则的历史重考与当代应用释疑
何诗扬
【摘要】有利被告原则的产生是罗马法时期诉讼世俗化、诉讼国家化、诉讼正义化以及基督教的传播等多种因素综合促成的结果。罗马法渊源中存在着大量直接体现有利被告原则的条文,它们也同时成为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禁止类推、法律解释宽缓化等制度的雏形。随着大陆法系对罗马法的继受和英美法系对罗马法的借鉴,有利被告逐渐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和基本理念。有利被告原则既可以适用于“事实存疑”,也可以适用于“法律存疑”;既是一项程序法规则,也是一项实体法规则。
【关键词】有利被告原则;事实存疑;法律存疑;基本理念
【全文】
近几年,有利被告原则逐渐成为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学者们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文章的数量也开始攀升。不过,学者们对有利被告原则的理解,似乎是分歧多于共识。尤其在适用范围上,有的学者认为有利被告原则只适用于“事实存疑”的场合(即案件事实模糊不清难以判别时,法官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决定),[1]而有的学者认为其还应适用于“法律存疑”时(即法律条文模糊不清时,应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2]有学者认为“存疑”是有利被告的必要前提,只有存有疑问时才能适用有利被告原则{1}、{2},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有利被告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联系紧密,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之一,其应用不仅限于“存疑”问题。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这些争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对有利被告原则的本体研究的匮乏。学者们的观点都各成体系、不无道理,但对于基本理论的研究,不可停留于就事论事的论战,我们需要探究这一理论的根源和脉络,才能把握它的精髓,解答种种疑惑。
有利被告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格言“in dubio pro reo”,至今,西方学者仍习惯直接引用“in dubio pro reo”来表述有利被告原则,这说明经过历史长河的洗礼,有利被告原则仍然保持着相对稳定的内涵。那么,这一原则在何种背景下产生,它在产生之初有何涵义,包括哪些具体制度,为人们解决了哪些问题?这样的研究并非多此一举,在奴隶制的罗马国家,能够产生较文明和先进的有利被告理念,必定经历了多种阶段、多种因素的促合,这其中必然包含着有利被告原则的最原始、最古老的自然法基础,或许,当我们对这些基本问题给予解答之后,有利被告原则的轮廓就会清晰起来。对这些空白的填补,对于研究有利被告原则来说,有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它正是消除误解和疑惑的必由之路。
国外法学家的主流观点认为有利被告原则产生于罗马法,[3]不过实际上,至今为止人们仍未在现存的罗马法条文中直接发现“in dubio pro reo”的字样,关于它的涵义,也没有出现详细的解释。直到15世纪意大利着名法学家Aegidius Bossius(也有人称为Egidio Bossi)第一次在论文中对“in dubio pro reo”加以论述,[4]人们才开始了解这个原则。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学家对“in dubio pro reo”起源于罗马法的认定,其主要根据有以下几点:一是罗马法产生了大量法律名言,现存的拉丁法谚大部分都起源于罗马法时期,罗马法最初也由拉丁文写成;二是这些格言中的大部分并不存在于成文法中,它们是人们从生活中或从成文法律中总结出来的原则或习惯,至今仍焕发着生命力;三是在罗马法之前有史料可考证的法律均表现出野蛮和残忍的特点,例如汉穆拉比法典、赫梯法典等,而有利被告理念在那些时期很难获得生存的空间;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罗马法的成文法渊源中存在许多表达有利被告思想的法条,这是有利被告原则最直接和有力的证明。
“历史呈现出一种连续性,确定它的各种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往往是武断的;另一方面,历史又是丰富多彩的,各种社会要素的变化不定导致变革。{3}(P.2)”由于年代久远资料流失,精确地研究有利被告产生于何年何月是很困难的,也是不可信的。从历史发展的规律上看,有利被告作为一个体现人类文明和法制进步的理念,它的形成必然经过了酝酿、成熟、发展、确立的漫长过程,因此有利被告的起源必定是一个日期模糊的、持续性的阶段。但是,就此笼统地总结有利被告原则形成于罗马法时期也是一种十分不严谨的态度。罗马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经历了由落后、粗陋到先进、精湛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持续了一千多年,相当于我国同时代从东周初期到唐朝初期的整个时期,罗马的疆域也经历了从几个氏族村落到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国、又不断缩小和分裂的过程。在这样大的时间跨度和空间跨度内,我们有必要辨别大约在哪个阶段出现了这种思想、哪些条件成就了它的形成,以及这一思想的主要表现。
一、有利被告思想产生的历史机遇——罗马法时代多种因素的促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