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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被告原则的历史重考与当代应用释疑

  

  我规定:对于所有事物来说,具有较大效力的是正义和公正,而不是严格法;可以做出同样解释的是随处可见的“公正”、“宽容”、“宽和”、“人道”这样一些词句,他们针对的是“严格法”、“严苛”、“法律的严峻”等在法律和法学的广泛演变中卷土重来的理由;对于也时常提到的“怜悯”和“仁慈”这两个字眼的含义,也应作同样的理解。{3}(P.321—322)


  

  不仅如此,甚至在优士丁尼的谕令和编纂者作了添加的法学家着作中,代表“法”和“正义”的“aequitas”和“aequus”竟有了“温和”、“宽让”的意思!{4}这不得不说是令人惊叹的发展,作为正在由奴隶制向君主制过渡的东罗马帝国,能够出现这样弘扬人道主义的精神,基督教功不可没。正是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官方信仰地位的确立,它对仁慈美德的赞颂、对自由博爱和人人平等精神的推崇,为刑事立法领域带来了向“宽容缓和”迈进的新趋势,这个趋势,自然地推动丁有利被告思想的发展,促进了人们对这一理念的普遍接受。


  

  二、罗马法中有利被告的制度表现


  

  有利被告的思想得以确立并形成基本原则,必然是习惯法与成文法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习惯法的影响,我们难以准确、严谨地跟踪和把握。但成文法却是我们研究有利被告原则的可靠载体,我们可以从罗马法各类法律渊源中,证明有利被告原则的存在。罗马法渊源分为七类: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律、不成文的习惯法[9]、皇帝的谕令[10]、平民会决议[11]、元老院决议[12]、执法官法[13]以及具有法律解释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着述。[14]除习惯法外,其他法律渊源的载体主要包括:(1)《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律;(2)《市民法》、《万民法》等法律;(3)《学说汇纂》,是法学理论的汇编,由一系列摘自罗马主要法学家着作的片段汇集而成,划分为50编,于公元533年正式生效;(4)《法学阶梯》,是皇帝为便于青年们学习法律而向他们列举他的基本法律原则的作品,也是对罗马法学家的同类着作的单纯汇纂,主要是生活在安东尼时代的盖尤斯同名着作《法学阶梯》,该法于公元533年生效;(5)《优士丁尼法典》,是法律和皇帝谕令的汇编,分为12编,于公元528年生效;(6)《新律》,是优士丁尼皇帝从公元535至565年逐步颁布的谕令{4}。其中,后四项即《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典》和《新律》也被统称为《民法大全》或优士丁尼罗马法,是对罗马法的综合和总结,是罗马法的大成,标志着罗马法的顶峰时期。


  

  在《十二表法》中,尚未出现有利被告的内容,而在优士丁尼罗马法中,笔者却发现许多相近的制度表达,其中属《学说汇纂》最多。《学说汇纂》的繁荣期是罗马帝国的前200年,由屋大维于公元前27年建立罗马帝国这一史实,我们可以大概推算出,《学说汇纂》中记载的内容大约存在于公元最初的二百年间,而有利被告作为一种法律思想,至少在这个时期就已经形成了。


  

  此外,还有两个因素值得说明:第一,罗马法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此解释为,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福利”,但是,在罗马法的渊源中,大量调整私人关系的规范又被说成是公法。查其原因,这种情形恰恰出现在社会利益或一般利益与个人利益重合之时,因此,有利被告在罗马法中的体现不仅存在于调整犯罪的公法之中,也存在于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之中;第二,罗马法诸法合体、刑民合一,而且不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利被告在罗马法中的制度表达主要是刑事诉讼的范畴,但也在部分时候涉及民事。因此,罗马法中有利被告的制度表达既包含实体法制度,也包括程序法制度,有时甚至涉及到民事制度。


  

  1.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思想


  

  在《学说汇纂》中有这样的记载:对于那些缺席的被告人,基于嫌疑,也不得判处。因为与其让无辜者被判处还不如让犯罪的行为不受惩罚。[15]虽然这条针对的是缺席的被告人,但是,它可以看作是对“存疑有利于被告”最直接的表述,它完整无误地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思想,更体现了“宁纵勿枉”的价值取向,而“宁可让犯罪不受惩罚也不让无辜者被判处”也是“有利被告”思想最本质的依据和最重要的价值。


  

  《学说汇纂》中还记载,马切尔在《论公诉》中说道,关于在作出判决之前死亡的问题,元老院曾经做出过决议,它的措词是:“……在罗马作出判决并宣告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认为被判罪……”坦率地说,这一发现甚至令笔者有些惊讶,这显然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达!虽然此时无罪推定还远未形成刑事诉讼的主要制度,但是它的确是无罪推定的思想雏形。当贝卡里亚在1764年的名着《论犯罪与刑罚》中将无罪推定形成完整理论,至少是一千五百年后的事了。


  

  史料中还有这样的记载,那不勒斯(Narbonensis)的地方长官纳姆尤斯(Numerius)接受恺撒大帝主持的审判时,否认其犯罪,而且,不利于他的证据也不充分。原告特尔斐狄修斯(Delphidius)眼见指控将失败,无法控制自己,当庭惊呼:“啊!圣明的恺撒,如果这足以否定犯罪,那今后还有什么会成为有罪?”恺撤回答说:“如果这足以指控,今后还有什么会成为无罪?”[16]这个栩栩如生的例子向我们展示了恺撒伟大的法律智慧,后世人民将他对“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生动诠释铭记下来,正是对这种智慧的推崇和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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