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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回避制度的根基:信息披露

论回避制度的根基:信息披露


韩波


【摘要】缺乏相应的信息,当事人意识不到需回避人员回避的必要性,当事人就没有申请回避的理由和依据。没有完善、充实的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只能处在被“形骸化”的窘境中。在我国诉讼中,回避事由信息的发现模式属于偶然发现模式。这使得我国诉讼程序正义处在低水准状态。回避事由信息披露与需回避人员的隐私权保护、司法权威的实现不存在冲突。回避事由信息披露是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应然之举。可以考虑组合使用网络披露、院内披露、文书披露的回避事由信息披露方式,使我国回避制度实在化。
【关键词】回避事由;信息披露;偶然发现模式
【全文】
  

  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亦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它是程序正义理念的源头,早在一千多年前,就有“任何人不得作自己的法官”的法谚流传于世;裁判者中立是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素。回避制度恰是程序正义理念最基本要素的制度体现。如果应当回避的裁判者堂而皇之地进行审判,必然击破裁判者中立的底线。回避制度是古老的诉讼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也很受重视。不仅《民事诉讼法》第10条明确将回避制度作为四项基本制度之一加以规定,而且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中用四个条文在第四章中专章规定。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颁布并实施(以下简称《回避规定》)。《回避规定》有四个方面的重大突破:第一,明确并扩充了应回避情形,尤其是规定了因发生有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而需要回避的情形;第二,对于曾任审判员、原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在原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条件进行限制,创设了“逆向回避”制度;第三,规定了应回避而不回避、应决定回避而未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第四,将应回避人员的范围扩充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4年3月19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于屡有争议的应回避情形——“其他关系”——做出解释和规范,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对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也作出专门的规定。应该说,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在回避制度的建构上是“一直在努力”,在回避事由规定方面逐渐趋于完善。然而,在当前的诉讼实践中,回避制度却是一个“雷声大、雨点小”,适用率极其低下的制度。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诉讼程序保障的一块“短板”。


  

  近十五年来,国内学人对回避制度的研究,集中在回避制度价值的论证与扩大应回避主体范围的呼吁上,对于确保回避制度实效性的程序问题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注:自1987年到本文写就之时,中国期刊网收录的论及回避制度的论文共68篇。总体来看,这些研究成果的聚焦点在于需回避主体范围的扩大与回避事由的充实,有的研究成果通过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当前诉讼制度中“有因回避”与西方有些国家实行的“无因回避”的反差,并倡导改造乃至解构我国诉讼制度中以关系回避情形为基础的回避制度,借鉴西方“无因回避”制度(此类观点的代表性论文有张晋红:《民事诉讼回避事由的立法完善研究——基于立法技术的视角》,《广东商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易慧琳:《无因回避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另有学者意识到我国现行回避程序中存在一定弊端,并提出改进建议(此类观点的代表性论文有陈瑞华:《无偏私的裁判者——回避与变更管辖制度的反思性考察》,《北大法律评论》2004年第1辑;王福华,张士利:《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两个基本问题》,《法学论坛》2005年第6期)。笔者认为,西方国家的回避制度并非都为无因回避,绝大多数国家的回避制度是有因回避与无因回避的组合。法律制度与其相应的文化氛围密不可分。无因回避既是内含较高程序意识的法律文化的产物,也必须与此种法律文化相匹配。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发展状态而言,有因回避的实现都岌岌可危,倡导朝向无因回避的改革多少有点脱离当前的现实。再有,回避程序的确存在问题,如回避申请被拒绝后的救济途径不具有实效性等。不过,回避程序的缺陷与当事人几乎不能发现回避事由进而极少启动回避程序寻求权利保障的现实相比较,显然,后者所揭示的情势更为严峻。因此,笔者的研究视点集中在如何“激活”回避制度。)。在确保回避制度具有实效性的程序问题中,需回避主体的信息披露问题引起一定注意,但是,并没有引起充分关注。笔者认为,需回避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回避制度的根基,没有完善、充实的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就只能处在被“形骸化”的窘境中。因此,本文侧重论证信息披露对于回避制度的基础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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