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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回避制度的根基:信息披露

  

  四、信息披露:回避制度实在化的路径


  

  面对诉讼当事人“为什么找法官的信息那么难?”的质疑,除了学理上的分析,还需探索回避事由信息披露的具体路径,唯其如此,才能使回避制度实在化。国际民商事仲裁制度包含着仲裁员的信息披露制度。有鉴于此,近几年个别法院中的“先行者”,如广东及其它地区部分法院试行将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该院审判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离任后是否从事律师行业的情况,逐一进行了调查、造册登记并且向社会公示,尝试建立了“回避档案”制度。[9](P94)笔者以为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综合而言,回避事由信息披露的具体路径有下列三种:


  

  第一,网络披露。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回避事由信息的披露,无疑给诉讼当事人创造了最为便捷的信息源和高效搜索路径,直接会使回避事由信息发现模式由偶然发现模式向必然发现模式转变(注:国内首创通过互联网络公布法官回避事由信息的是海南省高级法院。海南省高级法院于2003年8月在网上公布了一份“法院干警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特殊名单。此举着实令人震撼。尽管对此举褒贬不一,尽管网络公布的信息与应披露的回避事由信息还相距甚远。笔者认为,这种为求司法公正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参见:《全国首创省高院网上公布法官律师亲属关系》,新华网,2005年10月27日,最后登陆时间2009年10月11日。)。然而,互联网络的强大辐射力与其侵害个人生活安宁的危险性是并行而生的。就目前互联网络管理的状况而言,通过互联网络深度披露回避事由信息,难免这些信息不被恶意利用,给信息披露人带来损害。因此,通过互联网络适宜“粗线条”披露可作为发现回避事由线索的信息,不宜详尽披露全部回避事由信息。


  

  第二,院内披露。在法院内部置备电子的或纸质的“回避事由信息簿”。“回避事由信息簿”中较为详尽地记载着本法院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执行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的个人信息(注:对于回避事由信息在法院内部的披露方式,学界与实务界已有论及(此类观点的代表性论文参见:陈明国:《审判回避制度:问题及完善》,《法律适用》2003年第10期)。也有学者论及设立由回避对象事先声明自己无回避情形的“回避声明”制度(参见:邓辉辉:《关于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建议》,《法学杂志》2004年第11期)。笔者认为,在司法职业伦理产生明显的令人感到乐观的转变之前,“回避声明”容易流于形式。今年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首推承办法官信息公示制度,在法庭门口的提示屏幕上,当事人可以看到办案法官的照片、基本信息、联系电话、职务职位、政治面貌、任职时间、学历背景和专项特长等信息(《东城法院推出法官信息公示》,《北京青年报》,2010年3月25日A9版)。笔者认为,此举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精神,值得推广。)。“回避事由信息簿”置备于法院办公室。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接待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询。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对其案件中涉及到的回避事由信息进行查阅、复制,但必须签署“除申请回避外,不得将查阅、复制信息作其他使用”的保密协议。同时,当事人也要向法院提供自己的涉回避事由信息。


  

  第三,文书披露。在审前阶段,在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或者告知独任审判员姓名之外,还应该制作较为详尽的“回避事由信息书”。“回避事由信息书”的内容详尽程度应等同于“回避事由信息簿”的详尽程度。在“回避事由信息书”中也应包含“除申请回避外,不得将此信息作其他使用”的保密条款。受送达人在签署保密条款后才可以阅读“回避事由信息书”中的内容。


  

  在回避事由信息披露路径的具体构想上,笔者以为应本着传播范围越窄,披露信息越详尽;传播范围越广,披露信息越简略的原理,既要考虑到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保障,申请回避权的实现,也要考虑到法院的实际情况、需回避人员的隐私权保护、司法秩序的维持。综合两方面的需求,上述三种回避事由信息披露路径可由各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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