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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回避制度的根基:信息披露

  

  (一)必然发现模式。必然发现模式是指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当事人必然会发现回避事由信息的信息发现方式。就回避制度的运行而言,必然发现模式是一种理想模式。必然发现模式需要三项条件:第一,普遍存在的发现动机。申请需回避人员回避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也是回避制度运行的关键主体。当事人如果不积极申请回避,几乎很难有回避的发生。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没有灵敏的回避意识,也不可能有积极申请回避的行为的出现。灵敏的回避意识建立在程序正义观念和对于需回避人员抑制自身自然倾向的可能性的不信任之上。以审判人员为代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重要诉讼参与人的中立性是程序正义要素中最基本的要素。舍此,程序的平等性、参与性、及时性、终结性则无从谈起。回避制度是程序正义理念中立性要素的直接保障。只有程序正义理念深入人心,只有程序正义乃实体正义的前提与基础的观念直接指引着人们的行为,一个社会的诉讼中才能产生普遍存在的发现回避事由信息的动机。另外,一个社会如果普遍存在着对于需回避人员的盲目信任,人们也会缺乏发现回避事由信息的动机。只有人们普遍地具有一种理性的认识:掌握权力的人在抑制自然倾向时不一定比普通人更强;人们对掌握权力的人产生基于人性的不信任时,在诉讼中才会产生普遍存在的发现回避事由的动机。第二,全备的信息源。对于三种回避情形所需要的回避事由信息应该全面而且充分。全备的信息源实际上包含重要的诉讼参与人的全部个人经历信息以及行为信息。第三,便捷的搜索路径。仅有信息源没有搜索路径,等于无信息。只有存在丰富、快捷的回避事由信息搜索路径,回避事由信息才必然会被发现。


  

  (二)偶然发现模式。偶然发现模式是指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当事人在偶然情况才能发现回避事由信息的信息发现方式。导致回避事由信息偶然发现模式产生的有三个因素:第一,随机产生的发现动机。第二,闭塞的信息源;第三,低效的搜索路径。


  

  我国诉讼中,回避事由信息的发现模式属于偶然发现模式。首先,程序正义理念在我国远未达到深入人心的程度,漠视程序、淡化程序的心理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在占绝对数量优势的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这种社会心理更为普遍。另一方面,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使得民众对掌握权力的人的盲目信任心理也广泛存在。这使得当事人发现回避事由信息的动机很弱。偶然产生的此类动机一般也是随机产生的。其次,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涉及回避事由的信息源是闭塞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会在庭审前接到一张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仅凭这一张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当事人很难获得有关回避的相关信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独任审判员个人信息的了解更为模糊。独任审判员往往会打一个电话,通知当事人,自己是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更为通常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在开庭审理时才知道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是谁。在我国诉讼中,目前尚无对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重要诉讼参与人的名单进行通知的程序规定。因此,关于这类人员的回避事由信息的闭锁程度更为严重。最后,我国民事诉讼中对于回避事由的信息搜索路径是低效的。目前当事人及代理人对于回避事由信息的搜索基本上是处在“人工搜索”的状态。所谓“人工搜索”不同于现在流行的互联网上的“人肉搜索”。因为回避事由信息源是闭锁的,“人工搜索”的实际运行状况就是通过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已知的一些关于需回避人员的信息向熟悉的人进行“打听”。我国社会已逐渐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除一些在一个地区有相当知名度的需回避人员,这种方式是低效乃至无效的(注:2003年吉林省高级法院整体被申请回避事件是近年来关于回避的经典案例。这起回避事件的发生,是因为需回避人员在当地的知名度实在太高了。)。因为信息源是闭锁的,即便通过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仍然是一种低效路径。仅仅通过一个人的名字来搜索他的关系网络,最终结果是搜索到大量张冠李戴的无效信息(注:“贾君鹏,你妈妈叫你回家吃饭”的网络搞笑事件,本身也说明对于不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人,网络搜索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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