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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经过考察我们发现,不论是有着灿烂文明的古代东方,还是作为现代私法发源地的古代西方,都未有知识产权的出现,这一权利的性质值得我们进行探讨。现在有学者甚至认为知识产权已经被提升到“人权”的高度,其依据是《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1)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利益。(2)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但是比较《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1)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2)任何财产不得任意剥夺。”我们就会发现两者的差异,第17条事实上是对物权或物质财产权利的规定,它以专有为其根本性特征,而第27条是对精神财产(即知识产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共享性是其首要特征,人们对其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专有必须以满足共享性为前提。《人权宣言》的这些规定实际上恰恰体现了对物质财产和精神财富的不同的保护手段,试图以此来证明知识产权是一项自然权利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三 知识产权制度事实上是对公共资源的私有化,其根本原因是资本和市场的催生


  

  人类自有史以来就生活在一个文化共同体之中,拥有共同的文化也是这一集合体被称为“人类”的基本要素,而共同的文化则是经过人们长时间的创造积累而成。“以认识世界为基础的改造世界的能力之产生,是人类产生的标志。作为一种生命现象,创造是人类的本性,是它惟一优于其他动物的本质特征,是人类揖别动物界的分水岭。创造是劳动的灵魂,也是人类的灵魂。”而作为个体的人所进行的发明创造无不在前人所积累的成果基础之上,没有最早的刀耕火种,也就不会有今天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没有最早人们在贝壳、甲骨上的圈圈点点,也就不会有四大名著流传千古。也就是说,后人的成果都是在不断总结、发展前人劳动创造所得的成果基础之上。前面已经提到过,文化或者知识以共享性以其特征,即使在后来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以后,这一特性仍然不可否认。郑成思教授认为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作为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具有信息的一切属性。他对信息的主要特征进行了分析,其中最具有本质性的是其传播性和共享性。信息可以在空间范畴从一点转移到另一点,也可以在时间上从某一时间向另一时间纵向传递,信息的传播可以利用任何物质形态在任意的物质层次中以相应的能量形式进行。同一内容的信息可以在同一时间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者使用,信息的提供者并不失去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和信息量。信息的物质依附性具有相对性,因此同一信息内容可以采用多种相同的或不同的物资载体及其运动形式构成,同一条信息可以同时分别“装载”到几个相同或不同的载体上。那么,为何原本属于共享性的资源现在得以被私有,为何在中世纪结束之后知识产权制度得以出现?


  

  17、18世纪正值第一次工业革命兴起之时,科技的飞速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进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日益发展。我们可以发现,正是资本和市场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工业革命促进了技术进步,生产力飞速发展,现代工厂大量出现,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资本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资本以追逐利润为其惟一目的,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资本的利益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甚至还会导致很多工厂倒闭,资本家破产。资本为了实现和维护其利益必然想尽一切办法,而垄断是攫取巨额利润的最有效的方式,知识产权制度的采用正可以合法地达到这个目的。不论是专利权还是著作权,最初都是作为一种特权由当政者将之赋予给特定的主体,一方面是有利于当权者的统治,另一方面是使得获得特权者能取得合法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如英国的版权最早是由英王特许给予图书出版商对某一本书籍的专有出版权,以排斥其他出版商对该书的出版权,以获取垄断利润。版权归根到底就是一项控制复制的权利,其动因就在于资本的推动和利益的驱使。后来这项权利逐渐从出版商转移到作者,权利的性质也从原先的特许权变为一项私权,但是对复制的控制仍然是其中主要的内容。至于专利制度则更是如此,原先是由统治者通过授予特权的方式使特定的市场主体能从事特定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后来这一方式遭到挑战,如英国1602年的“Darcyv.Allen案”。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各个市场主体努力使自己的产品能够比同行的产品更优越、更先进,都力争改进自己的技术,但又苦于其利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其他人所分享。专利权的私权化为资本在改进技术方面所能获得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极大地保障了资本的安全和利益的获取,从而进一步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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