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对知识产权的一些限制:保护个人利益与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种妥协
正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有着诸多的弊端,在现代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无一不对知识产权附加了多方面的限制。有期限保护(著作权中的作者人身权除外)是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普遍做法,也是对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限制。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3-1条规定:作者对其作品终身享有一切形式的独占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作者死亡后,该权利由其权利继受人在当年及其后七十年内享有。在第L.123-2条、L.123-3条、L.123-4条分别对合作作品、假名、匿名或集体作品以及遗著的独占权保护期作了相应的规定。第L.513-3条规定:本卷(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定的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二十五年。经注册人声明可以再延长二十五年的保护。第L.611-2条规定了保护发明的工业产权证书为:(1)发明专利,保护期为申请提交之日起二十年;(2)实用证书,保护期为申请提交之日起六年(3)补充保护证书,该证书按L.611-3条规定的条件依附于已有专利,自该专利法定届满之日起生效,最长不超过该日起七年及该条中所述市场准销许可颁发之日起十七年。第L.712-1条规定:商标所有权通过注册取得,商标可以共有形式取得。注册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十年有效并可多次续展。L.712-9条第三款规定新的十年有效期自上一期期满之日起计算。《日本专利法》第67条规定:(1)专利权的存续期间,自申请之日起20年终了。(2)对于专利发明的实施需要经过以确保安全性等为目的的法律规定的许可及其他处分,而从该处分的目的、手续等推断,欲确实进行该处分需要相当的期间且须由政令加以规定,因而存在不能实施该专利发明的期间的,专利权的存续期间,以5年为限,可以依延长注册的申请,予以延长。《日本实用新型法》第15条规定:实用新型权的存续期间为自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日起6年。《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1条规定:(1)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间,自设定注册之日起算,15年终了。(2)相关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存续期间,自本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之日起经过15年后消灭。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也对各个组成部分的期限作了相应规定,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公民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对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等的著作权期限作了相应的规定;专利权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可申请续展注册,每次有效期为10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作了相应规定。可见,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期限保护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从一个重要方面说明了知识产权本身不是无限制的,与物权等天然性的权利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