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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事实上,市场经济讲究的是“丛林法则”,平等和自由竞争是基本的要素,垄断是各个


  

  国家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成熟的条件下进行规制的对象。而知识产权制度却借着各种名义出现了,其本质是使特定市场主体取得优越的地位,用法律的形式为垄断利润保驾护航,最大限度的保护资本的利益。从而在经历了漫长的人类自由共享文明成果的时期之后,到了近代开始了将公共资源私有化的过程。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除了政治、科技等各方面的因素之外,资本和市场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也就是说,这一制度的出现主要的是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将本质上可以共享的智力成果用法律的手段强制归属于特定的个体,以期充分激发人的创造潜能,促进技术不断进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很多学者着重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增进社会财富方面的作用,以此来为知识产权制度正名。


  

  然而,这些理由很难为知识产权制度找到充分的正当性基础。哈耶克关于这一方面有过非常精彩的阐述:“(非实质东西的财产权)大都是在最近才被编造出来的(非实质东西的财产权)和其他财产权的差别在于:实质东西的财产权,具有引导各种稀缺性资源发挥最大效用的功能;然而,像文艺作品和技术发明这样的东西,生产它们的那种能力固然也是稀缺的,不过一旦它们被生产出来了,它们便可被无限制地复制和重复使用,这时如果说它们有什么稀缺性,也完全是由法律造成的。这样做,据说是为了提供诱因,鼓励人们继续生产出这样的东西。然而,以法律强制的稀缺性来激励人类的创造力却不见得一定是最佳、最有效的方法。我很怀疑,在我们目前拥有的文学著作当中,我们会因为作者得不到专属的著作权而失掉哪一部伟大的作品??同样的,一再重复的研究到目前也还未能证明,对发明授予专利事实上一定会提升新技术的流出量。相反的,却有不少的理由,显示发明专利只会过度诱导研究资源,集中浪费在一些大家都预见得到短期内会找到答案的问题上,因为鉴于专利法的保护,任何人如果凑巧比别人早先一步寻得答案,便可以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享有独占使用该答案的权利。”保尔·尼宗在一篇叫《无法摇滚》的文章中说:“现在是市场在指导文学倾向,世界化(即受经济利益的限制,文学作品被齐一为产品)孕育着一种危险,它会导致一种写作的统一化”,因而必将把真正的文学带上死路一条。


  

  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知识产权不像物权等的权利性质与客体的性质相互吻合,其权利的出现和发展实质上是将公共资源进行私有化的过程,权利的专有与客体的共享两者存在着矛盾。其产生更多的是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即使从经济学上来看,产权的起源与稀缺性有关,而我们已经分析了智力成果以共享性为其特征,其本性并不“稀缺”,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设计和运行过程当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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