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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追问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章杰超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
【全文】
  

  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它旨在充分激发人的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不断发展,以使社会财富不断增长。这一制度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被赋予了极高的地位。有学者指出,知识产权制度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地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有效地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不可否认,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发展历史上的确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进步。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看到,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以共享性为其首要特征,即它不能被个人所独占。由人所组成的团体才得以生活在文化共同体之中,这些由人所组成的集合体才能因此被称为“人类”。诚如郭庆存教授所言:“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本来就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这对于知识的传播乃至社会文明的延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而法律规定对于某些智力劳动成果由权利人所专有,势必在一定条件下影响公众对这种知识的利用。”既然智力成果以共享性为其特征,缘何由此产生的权利或利益可以被独占呢?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根源为何?还有,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最近一段时期的发展是否产生了负面作用呢?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 被用来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哲学基础的典型学说


  

  对一个事物的论证,人们总是希望能在哲学上找到其依据,知识产权制度亦不例外。从哲学上看,一般被用来支撑知识产权制度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洛克有关财产权的理论,他认为,“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这就是洛克的劳动取得财产权理论。作为现代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无疑是人们劳动的成果,而且在创造者享有之后,还可以给其他人“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这一理论被普遍用来证明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理由。


  

  其次是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康德指出,“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由。”“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通过权利的概念,他应该是他自己的主人。”可见,康德将自由(尤其是意志自由)赋予了极高的地位,甚至将之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康德还对外在的“我的和你的”概念进行了说明,他指出,“我不能把一个有形体的物或一个在空间的对象称为是‘我的’,除非我能够断言,我在另一种含义上真正的(非物质的)占有它,虽然我并没有在物质上占有它。”因此,知识产权正是基于人的自由创造而产生,并且对智力成果的占有本身就是非物质的,因而很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非常符合康德的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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