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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世界上最早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的法规是1474年威尼斯颁布的,而较系统的近代意义的专利制度,则以1624年的英国垄断法为先河。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而保护商标的法律制度则最早出现在法国。知识产权在现代被公认为是一项私权,那么让我们把目光投向古罗马作一个考察,因为罗马法被认为是现代私法的鼻祖。古代罗马文学非常发达,象安德罗尼库斯、尼维阿斯、维吉尔等都是文学巨匠。在艺术方面,古罗马的雕刻、绘画等也有许多经典流传于世。在科学技术方面,罗马当时在农学、天文学、地理学、医学等许多方面已经有了重大发现;公元前100年,罗马成为了玻璃制造的中心;在采矿业、磨粉业和纺织业中普遍使用了水轮机、水磨、水车和螺旋提水器等。这些按照现在的标准很多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是,翻开罗马法,我们无法找到知识产权的踪影。此后,西方世界又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期间也出现了许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的优秀成果,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却在17、18世纪才得以出现。


  

  事实上,这一点在我国表现尤为明显,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始于清朝末年,清政府分别于1898年、1904年和1910年颁布了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法规、商标法规和著作权法。这些法律制度都被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继承下来,或作修改完善继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知识产权制度几近消失,直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着手全面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这项工作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基本完成。此后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符合世贸组织的条件,我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对这些法律作了相应的修改。


  

  然而,我国在历史上曾经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学等各个方面都有巨大成就。早在奴隶制时期,我们的祖先就掌握了青铜铸造技术,在天文学、医学等各个方面成就卓著。古代的四大发明更是我国对世界的非常重大的贡献,如果没有造纸术、印刷术的广泛传播,恐怕到现在世界上大多数人还在贝壳、木块上刻字。如果没有火药技术的扩展,那么欧洲到现在还可能处于中世纪的黑暗之中,很多科学技术上的进步都将被视为异端。除了四大发明之外,在历史上,我国曾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在科学技术领域领先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明朝时期郑和下西洋,除了说明我国当时的造船和航海技术的先进之外,更是一次“文化传播之旅”,将我们的先进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向其他国家传播。有学者认为,古代中国之所以没有给知识产品予以私权保护,除统治思想的方向之外,很大程度上受了社会价值取向的影响。社会公益是每个社会追求的最终目标,而知识产品的生产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现实中,它都受惠于前人的启发和奉献,因为科学文化与艺术的发展是绵绵不断的历史过程。在这一方面,我们的先人是非常慷慨的,不但在本国如此,还力图把自己所创造的先进成果让其他国家、民族的人民能够一起分享。将智力成果(或按郑成思教授所区分的由智力成果所产生的利益)进行私有的观念是不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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