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国原则谈劳动权的国家给付义务
袁立
【摘要】社会国原则是起源于十九世纪的一项
宪法原则,以国家给付义务为逻辑起点,以保护弱势群体,维护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创造机会平等为意旨。作为社会国原则具体展开的社会权,其核心即国家给付义务。劳动权作为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现仰赖于国家给付义务。劳动权国家给付义务可分为“因果型”给付与“目的型”给付两大基本类型,以物质性给付、服务性给付、制度性给付和程序性给付为基本内容。然国家是否为给付、对谁为给付、给付到什么程度算尽到了义务,一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存在国家给付义务的基准,包括横向基准的国家给付义务范围和纵向基准的国家给付义务程度两个方面,劳动权国家给付义务程度应以自由权为上限,以人性尊严为下限,以平等权为准则,以国家能力为边界。
【关键词】社会国原则;劳动权;国家义务;国家给付义务;社会权
【全文】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转型,劳资冲突与矛盾不断加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重要因素,劳动权保护得到高度重视。学界近年来对劳动权研究进行了反思与批判,这是理论自觉的表现,将视野放置于全球结构中对劳动权理论予以梳理,寻求劳动权系统理论构建,以期为制度建设提供评价标准。但至今也尚未贡献出具有知识增长意义的劳动权理论。笔者通过研究发现,不管是传统劳动权理论还是新兴的自觉劳动权理论,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局限于劳动权本体研究,将劳动权理论构建与劳动权保护寄托于对劳动权本身的强化。
基于此,本文试图转换劳动权本体研究为劳动权义务主体研究,即从劳动权的国家义务范式予以展开。“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一直是宪法学研究的一对基本范畴,然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研究在我国严重不对称。[1]有学者认为“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2]明确地道出了国家义务对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对于劳动权而言,尽管其权利属性学界尚未达成共识,[3]但劳动权作为具有给付请求性质的宪法权利,却已获得较为普遍的认同。[4]劳动作为一种社会权,其实现主要仰赖于国家给付义务。因此,本文拟以社会国原则为切入点,导出劳动权国家给付义务。进而对劳动权国家给付义务的相关问题作出初步探求。希望以此整理与建构我国的劳动权国家给付义务制度,期待人民未来更有能力实现其劳动权及相关权利。
一、劳动权国家给付义务的导出
(一)社会国原则的逻辑起点即国家给付义务
社会国原则起源于十九世纪西欧各国社会立法及政策的内容。工业革命后由于资本集中的生产制度,使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转变为非自主的受雇劳动制度,以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而形成劳资关系的对立冲突。在此情形下,国家不能再抱持“最少统治、最佳政府”思想,而必须创造各种社会设施,以确保国民合乎人性尊严的生活环境。为了化解矛盾冲突与社会的不安因素,德国俾斯麦首相在立法上除限制资本家的经营自由外,同时课予雇主保护劳工的生存权利的义务。国家角色逐渐从管理者、支配者过渡到给付者、服务者。魏玛宪法是社会国理念最早与最有体系的完整规范,第119条、第121条、第122条及第146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及劳工保护立法方针。现代社会国原则是指国家对社会正义、公共福祉与社会安全,透过制度性规范、法院判决、收取税款和提供给付等方式,对人民的请求负有广泛的责任,或是依据宪法应负有这种责任。[5]其意旨是国家履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维护最低限度的实质平等,创造机会平等。
与自由法治国相比,社会法治国除了保障自由权外,更强调国家应提供一定给付。学者认为社会国原则有两个重要内容:(1)社会安全。国家须保障人民享有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条件,以减轻或避免经济困境;(2)社会正义。国家须努力调和因不同的权利分配、财富不均、教育高低所生的对立与矛盾。[6]国家对年老、疾病、残疾与失业提供社会保险;对困难者给付生存必须的物质。社会国原则实现社会正义,目的在于调和及照顾所有人的利益,平等促进所有人的福祉,平等分配负担,以达成社会衡平。而“这种社会衡平并非简单的直接针对某个人或团体,而是通过一个复杂的供需关系,一方面征税,另一方面对穷人予以给付。”[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