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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金融领域刑事司法状态的因果

  

  在金融领域司法制度方面,金融领域司法不应过分滞后于立法,现阶段可采取的有效措施包括:刑事司法解释等对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司法部门机构设置的专业化、司法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等。周密的程序设计能让实体规范落于实处,必须重视不同层级法律责任(如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衔接的相应机制建设。在金融领域刑事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应强调部门合作与信息沟通,但是,金融领域的刑事司法具有独立于金融监管的价值。案件刑事性质的认定不能完全依赖于金融监管部门的判断,金融监管部门对行为性质的行政认定函在罪与非罪的判断中不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案件性质须由司法人员根据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情况判断。[40]


  

  完善金融领域刑法规范与司法制度,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1)金融领域刑事政策需要在发展金融业的基本政策指导下调整,应明确是侧重于防范金融风险还是鼓励金融创新。(2)作为主体与客体的“人”,应成为最值得重视的要素:立法者的素养以保障规范的质量,司法者的专业背景以保障法律的贯彻,具有交叉性、跨科际专业背景的刑事调查机构的成立或完善以提高刑事指控的可能性。[41](3)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等程序性保障机制,以动态的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导,促进金融领域法律层级的配套完善。


【作者简介】
毛玲玲,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这里所指金融行业内部人,一般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也包括金融监管部门的人员。
参见沈平、陈中小路:《颜立燕旧案复发》,《财经》2009年第15期。
我国现行金融诈骗罪定型模式对于金融诈骗行为入罪的限制,已引起了学界的一定关注。相关观点可参见吴卫军:《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件刑事审查的实践路径探析》,载顾肖荣主编:《经济刑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参见崔丽:《北京市检察院成立国内首个金融犯罪公诉组》,《中国青年报》2004年5月28日。
参见林中明、汪国立、封雪冬:《上海试点金融案件专业化办理模式》,《检察日报》2010年5月26日。
2009年6月,上海市高院举办金融审判研讨会,2009年8月,上海市检察院联合高校举办“金融犯罪惩治与防范”研讨会,http://www.shjcy.gov.cn/jcxw/t20090827—57212.htm,2011年1月4日访问。
参见周华:《上海高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 建议引导民间融资正规化》,《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3月11日。
参见尚福林:《内幕交易是当前市场监管的主要矛盾》(2010年陆家嘴金融论坛讲话),http://finance.qq.com/a/20100722/002008.htm,2011年1月4日访问。
媒体报道较多的是黄光裕案。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参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上海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及惩治与防范对策》,同前注,顾肖荣主编书。
同上注。
参见余丰慧:《国有商业银行经得起市场的检验吗》,http://news.sina.com.cn/pl/2011—01—05/093021762079.shtml,2011年1月6日访问。
参见简俊东:《深三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了结 更多问题曝光》,《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6月10日。
参见张丹丹、曾娇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审理难点剖析及对策研究——以金融危机背景下宁波两级法院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分析样本》,http://www.nbhsfy.gov.cn/News—view.aspx?ContentId=207&CategoryId=41,2010年5月28日访问。
参见《银行监管部门屡屡发布对于信贷风险的提示》,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index.jsp,2011年1月6日访问。
参见姜涛:《我国金融刑法中的重刑化立法政策之隐忧》,《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6期。
参见刘远、赵玮:《金融刑法立法理念的宏观分析》,《河北法学》2006年第9期。
参见《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号)。
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检察》2006年第8期。
例如“资金掮客”现象,以个人或企业名义获得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为他人融通资金等行为,“掮客”本人只是希望从中牟取“佣金”等利益,主观上不具有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
参见陈辐宽:《金融监管的刑事法律介入和检察机关的实证路径》,同前注,顾肖荣主编书。
参见《杭萧钢构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基本达成调解》,http://finance.qq.com/a/2009052I/001475.htm,2011年1月7日访问;刘瑞东:《“全国证券第一案”尘埃落定 6800余原告接受调解》,http://news.qq.com/a/20070912/002073.htm,2011年1月7日访问。
参见王璐:《最近两年结案率不足两成 证券民事赔偿举步维艰》,《上海证券报》2004年3月24日。
参见刘雯亮:《证券维权律师论剑三湘》,《证券时报》2009年7月4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号)。
参见许章润:《从政策博弈到立法博弈——关于当代中国立法民主化进程的考察》,《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gov.cn/wszb/zhibo357/,2010年11月5日访问。
参见上海高院课题组:《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风险防范——以信用卡纠纷为视角》,选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证券交易所、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举办的“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审判研讨会”会议材料。
参见《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持续高发 涉案金额达4.4亿元》,http://news.qq.com/a/200911191000842.htm,2011年1月7日访问。
以上数据来源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材料。
参见季卫东:《问题在立法权 原因在解释学》,《财经》2009年第18期。
参见刘远:《我国治理金融犯罪的政策抉择与模式转换》,《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7期。
同前注,刘远文。
参见《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8号)。
参见白建军:《金融诈骗百案研究》,载白建军主编:《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李运平、王金贵:《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人民检察》2007年第19期。
同前注,白建军文。
参见何晓春、刘汉永:《金融犯罪案件的电子物证取证》,《刑事技术》2008年第1期。
同前注,吴卫军文。
参见贾壮:《银监会将建立惩治金融犯罪合作机制》,《证券时报》20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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