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司法作为处理行政纠纷的主要制度设置,对于降低信访和涉诉信访数量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行政司法在运作质量上的问题,也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涉诉信访的诱因。行政司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通过行政司法的有效运作,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案件理应得到较好的解决,但鉴于行政复议不允许调解,以及行政司法过程中大量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腐败问题,以及传统厌诉文化的影响,民众诉诸行政司法解决问题的热情并不高:“中国的行政诉讼系统其实不难使用。……(行政)诉讼的门槛不高,成功率也远胜于信访。然而民众却依然宁愿选择信访。”[15]由此造成了这样的后果,“涉诉信访与行政纠纷信访之间并没有太多重叠:简单地说,全国每年有400-500万件涉诉信访,却只有10万件左右的行政诉讼。” [15]。但“涉诉信访与行政纠纷信访之间并没有太多重叠”这一判断并不能说明涉诉信访与行政纠纷之间没有关联。因为,虽然民众可以直接就行政纠纷问题诉诸信访手段,而不会和那些因司法系统不予受理或认为其审判不公而发起的涉诉信访发生直接的关联,从而使得二者之间没有太多重叠。但是,“鉴于多数送交信访办的行政纠纷是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的,而法院拒绝受理的案件比例并不高。” [15]因此,一旦因行政纠纷引起的信访通过信访部门转交各级法院,则行政纠纷信访就具有了“涉诉”的很大可能;又由于“行政类案件引发的纠纷进而引发的上访是涉诉上访案件的主流,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16]那么我们就可以比较确定地说: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纠纷信访的司法裁判两个渠道,行政系统仍然为涉诉信访问题的扩张贡献了相当大的份额,直接或间接地推高了中国涉诉信访的总量和强度。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关于行政系统在涉诉信访问题生成方面的基本结论:由于行政立法蕴含着产生涉诉信访问题的可能性,而行政执法则是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重灾区,同时行政司法又起着直接或间接催生涉诉信访问题的作用,则行政系统在总体上就对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发挥着重大影响,为涉诉信访问题总量贡献了相当大的份额L。表现在“涉诉信访的系统成因”图-1中,则是出现了H点这样一个拐点:本应经由行政系统的过滤而出现大幅度下降(至L点)的社会纠纷总量,并没有降低到应有的水平,而是只能实现较小部分的下降而停滞在了H点。这既意味着行政系统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消解社会纠纷的作用,但并未达到预期应有的效果,从而就将高于预期水平的社会纠纷输入到了下一个环节-司法系统。
(三)法院系统在消解涉诉信访问题方面的作用
司法系统由各个层级的法院构成,而法院的“第一项社会职能是解决纠纷。”[17]涉诉信访作为社会纠纷的特殊表现形式,既是司法系统予以消除的对象,又可能是司法系统的直接或次级生成物。因此,一个公正而有效率的司法系统的存在对于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秩序的构建而言,实在是关键而不可或缺的。鉴于目前学者和社会公众对涉诉信访“问题化”的理解主要建立在批判司法体制、法官职业水平和工作作风的基础上,相关文献可谓汗牛充栋,笔者在此不拟对司法系统存在的问题做出细致的分析,而只是对已有的观点进行简要的梳理、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