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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的“问题化”逻辑与治理之道

  

  1954-2006年全国各地法院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案件统计(注:1954-1982年的统计数据转引自左卫民、何永军:《政法传统与司法理性》,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1990-2003年的统计数据来自:《中国法律年鉴》1991年第938页;1992年第938页;1995年第1066页;1999年第1024页; 2000年第1258页;2003年第1321页;2004年第1056页。以上参见郭小冬:《判后答疑:涉诉信访的现实解决路径及其规范》,载《司法改革论坛》(第五辑),第185页。1996和1999年的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历届工作报告,载http://www. court. gov. en/work. 2004-2006年的统计数据转引自“福建市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对策》,载《人民司法》2007年6月·上半月。其中2004-2006申诉案件统计数包含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为二者年度之总和。)


  

  其次,涉诉信访之能够被问题化,还有赖于人们对这类社会现象的思维抽象和本质把握,从而能够把涉诉信访现象嵌入到当下的政治社会结构中去,从中能够深掘其社会基础和生发根源。因为,“我们如果对任何事物,对政治或其它各问题,追溯其原始而明白其发生的端绪,我们就可获得最明朗的认识。” [2]因此,对信访制度的考察是认识中国司法的历史和现实的一个较好切入点:“研究它的现状和成因,考察支撑其长期存在的政治理念和逻辑,其在何种意义上可能被”问题化“,无疑为我们提供一个重新解读共和国的司法史和当下司法的现实处境及症结的机会。” [3]在这一问题上,官方的代表性分析更多地倾向于从司法制度方面寻找原因:它看到了我国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的缺陷,以及法院自身在审判和信访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造成审理案件的质量不高,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导致涉诉信访问题突出;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引发涉诉信访问题的社会因素:如民众素质不高,司法权威缺失和社会对司法和信访工作的干扰等。 [4]而学者的分析则较注重对涉诉信访社会原因的分析,如民众更多地追求个案的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价值; [5]转型期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利益的调整使得社会矛盾激增;涉诉信访中的功利主义追求也刺激了民众信访的热情等。 [6]同时,学者们也充分注意到了制度结构和司法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但总体上看,无论学界还是官方都较为深刻地认识到了涉诉信访问题在中国当下情境的必然性和严重性,普遍承认涉诉信访问题是中国社会和制度结构的内生问题,认识到“涉诉信访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与法院诉讼活动的关联性,它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者结果,信访的原因是当事人认为通过已行或将行的法律途径没有或无法保障其权益或实现其要求,故而通过信访寻求法律外的解决途径。” [7]涉诉信访问题的存在无疑伤害了法院的理想规则,使得法院只能在泥潭中艰难前行,“涉诉信访制度对法院来说实在是一个矛盾错综复杂的综合体。” [6]对于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而言,涉诉信访问题同样是一个必须予以克服的重大障碍。


  

  最后,对涉诉信访现象的处理能够被纳入社会危机管理的结构和流程中去,并被期望在制度和机制的改良中医治社会病症。在当下中国,涉诉信访问题被党和政府当作重中之重的严峻社会问题予以重点攻关;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政法[2005] 9号)》将处理涉诉信访的主体资格界定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则表明党和政府已经明确地将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纳入到了官方社会危机管理的结构和流程中去。为了扎实推进这一工作,各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和行政部门纷纷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级党政和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成为承办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主体。这表明,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和终结在程序上已经完全体制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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