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知情权是目前正处于发展中的权利,将来可能会成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权。现在的问题是,知情权的内容过于复杂,例如,其包含知政权、公众知情权以及私法知情权。前两项内容属于公权利,只有私法知情权才属于人格权的性质。
6.在具体人格权的争论中,最大的莫过于对贞操权的争论了。争论的焦点是,其一,贞操权的称谓,贞操权是一种不准确的称谓,最准确的称谓应当是“性利益的自由支配权”。其二,贞操权是保护性利益的权利还是歧视女性的权利,有不同看法。其三,有没有必要规定,有的认为应当规定;有的认为没有必要规定,如果需要加以保护的话,可以运用“其他人格利益”的规定进行保护。我们的意见是最好加以规定,在名称上以“性自主权”称谓为妥。
7.《宪法》规定了一些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因素的权利,例如受教育权、休息权、环境权等。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出过司法解释,引用《宪法》规定予以保护。在民法典中怎么处理人格权与《宪法》规定的权利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有的专家认为,凡是跟人身利益有联系的,就应当给予民法上的补救。民法规定的权利及其保护,一是权利的设定,二是为保护权利而设置的措施,三是为保护权利而设置禁止。宪法权利在民法上的保护,也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该权利为民事主体所享有,二是这个权利具有人格利益内容,三是这个权利受到损害有民法上的补救性措施。凡是具备这三个条件,就应当获得民法上的保护。对此,我们的意见是,采用这样的方法做出规定:“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依照本法关于人格利益保护的方法进行保护。”
(二)人格权法编的体例设计
人格权法编应当分章规定。
具体分为几章,有的主张分为两章,总则性的内容规定一章,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规定一章,类似于总则和分则的结构。有的主张分为几章,总则一章,其他具体人格权分为几章。
对此,我们的意见是采用后者。具体的设想是:
第一章,人格权的一般规定,其中要规定一般人格权,以及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以下,采用分类型规定具体人格权,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第二章,规定物质性人格权,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分为三节规定。
第三章,规定标表型的人格权,规定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分为三节规定。
第四章,规定评价型的人格权,规定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分为三节规定。
第五章,规定其他类型的人格权,规定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分为四节规定。
第六章,规定其他人格利益,对胎儿、死者的人格利益做出规定,对其他人格利益做出规定,对宪法规定的人格利益如何进行民法保护做出规定。
(三)规范权利内容
1.对人格权的内容进行规范的必要性
近年来,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但是随之出现的问题,就是对民事权利的认识不正确,出现“泛权利论”的倾向。因此,对什么是人格权,特定的人格权究竟应当包含什么样的内容,必须加以规范,防止权利解释过滥。
2.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原则
第一,坚持法律规定的人格权。
人格权不像物权那样,有一个物权法定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没有法律规定的物权,不认为是物权。但是,人格权的种类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没有规定为具有人格权的其他人格利益,也不能认定为具体人格权,防止将人格权滥化,造成混乱。
第二,人格权的性质必须明确。
对于人格权以及与人格权相关的权利的性质,应当明确,防止权利种类的混乱。例如,对于生育权究竟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应当明确规定,如果认为是人格权,就应当在人格权法中明确规定,如果认为是身份权,就应当在亲属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对生育权的性质的不同界定,导致的问题就是,认为生育权是身份权性质,那么男女在结婚后才享有生育的权利,如果认为生育权是人格权,则凡是成年男女均有生育权。
第三,明确权利的具体内容。
对于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应当有明确的规定,确定人格权的下属概念及其内容。例如,姓名权的具体内容就是命名权、改名权和使用权,明确、具体,明确规定以后,就没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