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年光荣革命胜利后,英国议会通过并迫使国王签署了《权利法案》,全面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宪政原则。随后,议会逐步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法律文件,使国王的权力逐渐受到议会的限制。同时,争取司法独立的普通法法官和律师们与议会密切配合。在多股新兴力量的推动下,英国大部分国王特权法庭被废除,枢密院司法权被削弱,普通法院逐步取而代之,开始大胆地对地方当局实施监督,英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在此时突飞猛进。在普通法背景的宪政基础上,英国发展出一个“私法模式”的行政诉讼体系。该体系试图将私法上的平等原则适用于官民之间的行政关系上,要求官民遵守同一法律,服从同一种法院的管辖。比如直到1947年,《王权诉讼法》还规定:中央政府(英王)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和一般成年公民同样的法律责任。
可以说,宪政与行政诉讼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自生自发地产生于英国本土普通法基础之上,此后每当宪政有大的发展,行政诉讼就随之推进。期间,行政诉讼又会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进行灵活的自我调整,来巩固和发展当时已有的宪政,依靠在宪政和行政诉讼之间维持一种持久的张力,古老的英国普通法最终从本土化走向了国际化。而作为后来者的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都是在英国这种议会、法院二元化的基础上将行政诉讼与宪政的关系向前推进,从而形成今天我们看到的人类行政诉讼与宪政关系中的英美法系模式。
(二)大陆法系模式:行政诉讼推动宪政的发展
人类行政诉讼与宪政关系史上的另一支是沿着大陆法系模式发展的。法国自1791年第一部宪法颁布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为止,该国历史上出现的宪法多达15部(期间经历过3次君主立宪,2次帝制和5次共和制)。正如法国学者迪瓦热所说,君主立宪制企图延缓民主进程,民主势力奋而推翻了它并建立了共和国,而共和国又最终陷落于政变之手,专制政体遂告形成。这种周而复始——先是有限君主制(或君主立宪制),然后是共和制,最后是君主专制(或帝制),然后又开始下一轮……被学者们戏称为“宪法的华尔兹舞”。{1}(PP.50—57)在这样一种不稳定的宪政背景下,任何试图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努力都付之东流。早在大革命后,法国的国民议会就曾讨论建立特殊的审查机构,来监督立法与执法行为的合宪性,保护公民权利免受议会压迫,但没有形成任何结果。第一和第二帝国曾先后建立“维宪会”,但由于其和皇帝的密切关系,实践证明其均归于无效。到了二战后的第四共和国,由于面临人权意识在全世界普遍觉醒和美国宪法诉讼制度风靡全球的巨大压力,议会经过激烈辩论采取了一个折中方案——“宪法委员会”。但“宪法委员会”并无力维护宪政和人权——12年间它只行使过一次权力,并且是以建议而不是裁决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