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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宪政之关系研究

  

  三、从各自的特性看行政诉讼与宪政之间相互补充的关系


  

  从动态角度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诉讼与宪政有各自特性的一面,从而表现出相互积极影响的补充关系。


  

  (一)行政诉讼对宪政的积极影响


  

  1.行政诉讼的发展落实和具体化了宪政的原则和规范


  

  以法国来说,分权原则、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是其宪政基本原则,但法国人所理解的三权分立,不是美国所实行的纯孟德斯鸠式的三权平分,而是加入了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即强调议会至上和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分权。而法院则由于历史的原因,始终没能象其英、美同行那样去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实施审查,至多是维持司法独立罢了。法国行政诉讼是由隶属于行政序列的行政法院来管辖,它所行使的行政审判权也被认为是当然地属于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随着行政法院在行政部门中的日渐独立,以及其管辖范围的逐渐拓宽,行政法院通过大量的判例树立起了行政诉讼合法性原则,即所有的政府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都必须符合议会法律,来源于议会法律。行政诉讼长期以来只讲合法性原则,不提合宪性问题,显然也是受制于法国宪政原则的限制。当然,行政诉讼绝不仅限于被动地落实宪政原则和规范,它还通过对行政审判实践的总结,用判例法确立了一系列政府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标准、制度,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使抽象的宪政原则和规范得以创造性的具体化。


  

  2.行政诉讼能弥补宪政的不足


  

  二战以后,多国纷纷效仿美国建立了自己的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制度,但身为普通法母国的英国却仍旧维持其不成文宪法的传统,坚持“议会主权”而排斥来自法院违宪审查的可能,而且也一直没有出现人们所担心的“多数人的暴政”,反倒被世人誉为“宪政之母”。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功能强大的英国行政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宪法诉讼制度缺失的不足。丹宁大法官曾比喻:“法官应该向自己提出这个问题:如果立法者自己偶然遇到法律织物上的这种皱折,他们会怎样把它弄平呢?很简单,法官必须象立法者们那样去做。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6}(P13)在英国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尽管受议会主权原则的限制而无权宣布议会法律违宪无效,但它却有权解释法律(包括宪法性法律)。法院运用这一实质上的立法权来努力协调和消除法律与宪法性法律之间、以及法律相互之间的矛盾与不一致,努力按照普通法中的宪政精神在行政诉讼判例中来理解和解释法律。可以说正是由于法院长期以来对法律所作的建设性的解释,才使法律违宪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点;也正是由于法院在判例中对法律(包括宪法性法律)的适时灵活解释,才使英国的宪政总能跟上时代发展的节拍,弥补了成文(宪)法的不足。此外,由于英国行政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公民遭受政府权力侵害时总能得到救济,因此,公民提出宪法诉讼的必要性也就基本上没有了。可以说由于英国普通法意义上发达的行政诉讼制度弥补了宪法诉讼制度缺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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