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宪政之关系研究
——比较法角度的审视
The Rela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m
——Through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
李卫刚
【摘要】宪政是
宪法的灵魂,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的力量源泉,行政诉讼在历史上的产生和繁荣使
宪法和行政法更加密切的联系在一起,也最终促使
宪法诉讼这个宪政守护神得以产生,宪政得以全面落实。域外行政诉讼与宪政关系的发展历程说明两者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贯通、相互补充的关系。我国的行政诉讼与宪政的关系发展到今天,呈现出严重的跛足式发展的困境,而强化诉讼制度在宪政体制中的作用,促成行政诉讼与宪政关系的良性互动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宪政;行政诉讼;关系;良性互动
【全文】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法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大背景之下,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协调”也顺势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应看到“行政协调”在化解官民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正视过分忽视行政判决所导致的行政诉讼规范政府依法行政功能的弱化问题,而这一点将会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对宪政的落实。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梳理行政诉讼与宪政的关系,也有必要再次强调行政诉讼的宪政价值。[1]本文试图考察域外行政诉讼与宪政关系的发展轨迹,探求二者的关系规律及二者间的互动对彼此的影响,以期能为我国宪政建设提供参考。
一、从发展历程看行政诉讼与宪政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
从域外行政诉讼与宪政关系的发展历程来看,大体上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宪政带动行政诉讼发展的英美法系模式,另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诉讼推动宪政发展的大陆法系模式。
(一)英美法系模式:宪政带动行政诉讼的发展
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实现宪政的国家,开创了人类行政诉讼与宪政关系史上的英美法系模式。作为反抗王权运动的产物,1215年6月15日签署的《大宪章》是英国宪政史上第一座里程碑,它所确立“国王低于法律,而且应该低于法律”这一宪政原则一直适用至今。此后,每当英国国内出现宪政冲突,人们就会亮出《大宪章》来限制王权的滥用。随着宪政的发展,法官和律师们也在自觉不自觉地和议会相配合来抵抗王权的滥用,不断在贵族与国王的议会斗争中取得胜利。在法律至上原则逐步确立的宪政背景之下,英国行政诉讼也逐渐在普通诉讼之中萌发。由于普通法系不注重公、私法划分,官民遵守同一法律,受同一普通法院管辖,这就导致英国行政诉讼在产生之初,主要限于传统的司法审查(即高等法院根据它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传统监督权,对后两者的行为的合法进行审查)和普通法上的一般诉讼(即所谓民事诉讼),而不包括后来依制定法发展起来的上诉。虽然这两者在英国已经有着悠久的封建历史了,但是我们还是得说:英国行政诉讼制度从此建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