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OA和FHA都对歧视性贷款行为提供了救济。禁止在与住房相关的贷款条款中出现基于种族、性别或宗教的歧视。[20]这些歧视可通过不同的对待或不同的影响来证明。这两部法律同时适用于贷款人和经纪商。ECOA还规定了贷款人在决定是否放贷时必须遵守的预防性程序规则。例如,要求贷款人书面说明拒绝申请人贷款申请的原因并保留相关记录。而且,贷款人不可以询问申请人关于种族、肤色、宗教或原籍国,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了解申请人的性别。也不可以询问申请人生育或养育孩子的意向。[21]两部法律都给借款人提供了提起实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诉权。[22]
联邦在债务催收领域管辖不当行为的主要法律是《联邦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Fair Debt CollectionPractices Act,简称FDCPA)。该法旨在债务催收领域建立文明行为的公共标准。例如,该法禁止骚扰、错误或误导性陈述和一系列不公平的催收措施,包括未经合法授权威胁借款人没受抵押房产。该法也包括披露条款,如要求债务催收人向消费者提供书面的债务证明以避免收取不在其内的债务。该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执行,也给消费者提供了诉权,包括法定的惩罚性赔偿、成本和律师费。[23]
在各州,普通法上其实有几个理论可以规制掠夺性贷款行为。第一,反欺诈法对贷款人的错误陈述可提供救济。第二,虽然法院不太愿意使用,[24]但显失公平理论也是一个有效的工具。第三,诚信义务理论也可适用于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经纪商。除了普通法理论,绝大多数州都有根据联邦贸易法制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贸易行为法,来规范掠夺性抵押贷款行为和条款。这些法往往被称为“小FTC法”,而且给予消费者以诉权,可对贷款人违反了规定的贸易标准而提出主张或抗辩,这样FTC在其很多针对大贷款商掠夺性行为案件中确立的规则和标准都可以通过州立法中的诉权被运用到各种贷款人身上。[25]
(二)现有法律规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
但无论是联邦立法还是州立法都有其不足。尽管现有法律可以有效阻却欺诈,但许多更隐蔽的掠夺性行为仍未得到有效制止。欺诈和欺骗性行为之间的差别在于,前者违反了现行法律,而后者是巧妙地规避法律,打打擦边球。公众最熟悉、批评最多的法律多是以披露要求和价格监管的形式出现,在前述法律中最主要的三部法律是TILA、RESPA和HOEPA,而后者被立法者和公众最寄予厚望。[26]
这三部法律仍有许多的漏洞使得贷款人可以避免对其欺骗性行为的披露,从而导致法律的有效性不足。TILA的问题在于尽管对于借款手续费做出了很长的列举,但很多法律在计算财务费用和年利率时却不包括这些列举项。RESPA也一样无效,贷款人在HUD-1中对交易成本做出了冗长而不清晰的诚信评估,但其实已经太迟,对于借款人并无帮助。[27]尽管HOEPA规定了很多有益的内容,但也没有实现预期目标,其根本缺陷在于适用面过于狭窄。HOEPA不适用于资产抵押或任何形式的限额循环信贷,而且,即使抵押贷款符合了其适用范围,也只有当贷款人所收利率超过了规定利率时才能适用。因此,贷款人很容易去规避,比如可将贷款做成限额循环信贷,或者利率设定正好低于HOEPA的要求。此外,在贷款转让的情况下HOEPA也存在不足。抵押贷款受让人的责任只限于已偿还债和未还余额的总合,而且,还给受让人设定了一个安全港条款,即受让人如可以证明一个理性的、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人并不能确定该抵押贷款是HOEPA贷款即可免责。[28]
在联邦监管失败的情况下,各州纷纷制定自己的披露监管法律,很多都是在仿效联邦法律的基础上做出必要的调整。例如,北卡罗来纳州在1999年制定第一部掠夺性贷款法,基本就是 HOEPA的翻版。但针对HOEPA的缺陷,该法则覆盖了非常宽泛的抵押贷款种类,同时还降低了法定费率的触发点。因此许多消费者团体对此部立法做出了高度评价。[29]不过,州立法还会面临一个难题,即消费者保护和抵押贷款市场发展的矛盾。抵押贷款证券化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评级机构的评级。美国市场上占垄断地位的是穆迪(Moody, s Investor Service)、标普(Standard and Poor, s Rating Services)和惠誉(Fitch Ratings)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如果某些抵押贷款违反了评级机构的规则,他们将拒绝对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作出评级。因此,如果某州对贷款受让人的责任和损害赔偿额不作出限制,这些评级机构便拒绝对这些州的抵押贷款作出评级,从而事实上甚至会关闭那些立法立场强硬的各州的抵押贷款市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