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构建

  

  问题在于执行债务人是否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人为本案执行债务人?笔者认为,执行当事人变化的实质是权利、义务最终归属的改变。其中,执行债务人变化的实质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到该文书没有指明的主体身上。根据债法理论,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如果执行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执行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就意味着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受既判力理论等因素的影响,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成为执行根据,因此,即使双方达成由第三人替代履行义务的协议,无论执行债权人还是执行债务人都不得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债务人也就不得据此请求启动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如果执行债权人尚未同意由第三人替代执行债务人履行债务,执行债务人更不得主动请求启动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总之,无论如何,执行债务人都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人为本案执行债务人。


  

  三、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项的审查


  

  构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项的审查程序,首先要解决审查的时机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事前审查,一种是事后审查。所谓事前审查,就是执行机关在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其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作出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判;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判。所谓事后审查,就是执行机关在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时不对其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依据其申请作出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判,当事人对该裁判不服的,执行机关才对其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相应的裁判。可见,事前审查的审查程序是执行机关主动开启的,事后审查的审查程序则是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而被动开启的。前者的重心在预防,后者的重心在救济,两种思路各有优劣。前者的优点是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程序保障比较周全,作出的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判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更为坚实,因而更有利于防止执行错误,缺点是效率不高,尤其是当事人和案外人都没有异议时,事前审查程序耗费的司法资源没有任何效益可言,应当变更或者追加为执行当事人的案外人甚至利用审查期间转移财产,最终造成执行困难。后者的优点是效率较高,尤其是当事人和案外人均没有异议时,可以大大提高执行效率,缺点是容易伤及无辜,造成执行错误。笔者认为,由于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当事人是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指明的案外人,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执行错误应当成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设计的重心。事前审查的预防功能正好与此相适应,因此,采取事前审查的方式更符合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规律。


  

  在确定实行事前审查机制的基础上,构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项的审查程序,接下来就要解决执行机关采取何种方式、按照何种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变化事由进行审查,适用何种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断的问题。


  

  审查方式主要涉及是否进行言词辩论的问题。笔者认为,尽管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效率优先,在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实施执行时无需进行言词辩论,然而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涉及生效法律文书未指明的当事人与已指明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且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是执行裁判权在发挥作用。因此,应当采取言词辩论的方式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进行审查。通过言词辩论听取各方意见,既有利于执行机关查明事实、作出正确裁判,防止出现差错,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又能确保执行机关保持中立的立场,体现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