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研不端行为的版权法规则解释
知识经济时代,版权商品化和市场化已成为版权发展的趋势,[14]这同时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走向,但是“科技不只是要提高生产率和发展生产力,科技活动过程中的正义更值得关注。”[15]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正当成果可以进入版权市场和科技市场,参与版权贸易和技术贸易,但其取得必须正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必须获得法律保障,科研活动中不得有违法及破坏道德伦理规范的不端行为。一国版权法均不约而同地设计大量法律规则,旨在阻止科研不端行为人的侵入。这些规则可以成为判断科研不端行为时的法律依据及认定技术规范。兹以我国《著作权法》的几个典型规则为例简析如下:
第一,著作权权利规则。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以著作人身权规则为例,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是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由此可以推定,凡是将他人未予发表的作品,未经同意擅自代为发表,属于“处理办法”规定的“其他科研不端行为”;凡是将他人作品署上自己姓名者,不仅构成侵害他人署名权,而且还会构成抄袭、剽窃,符合“处理办法”规定的抄袭、剽窃之不端行为;凡是擅自修改甚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则属于“处理办法”规定的“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或者“其他科研不端行为”。对此,该法第46条还专门规定了著作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如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均为著作侵权行为,这当然可以成为科研不端行为的解释依据。
第二,合作作品规则。《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该条规则是对合作作品规则的确认,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中,其实质指向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违法成为合作作者的问题。第46条同时规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属于著作侵权行为,亦为科研不端行为。然而,尽管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但该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就产生了署名之作者推定效力,如果否认该种推定,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科研不端行为认定时,如果没有参加创作而在作品上署名,显属科研不端行为,但需要借助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认定。
第三,合理使用规则。《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即使用者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违背合理使用规则之行为,均为科研不端行为。科研活动实践中,行为人尽管没有抄袭、剽窃以及伪造、篡改等不端行为,但在“合理使用”规则所列举的诸种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而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者存在其他侵犯版权行为,亦可归属于“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科研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