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不端行为的法解释依据与工具
“具体的事实须具备法律规范的要件,始可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6]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的方法主要是借助法解释技术。易言之,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认定及调查处理的实践认定中,法解释技术是认定的基本方法,包括法解释依据和法解释工具。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解释必须有其解释依据,科研行为或学术规范法律的一切渊源,均可成为解释科研不端行为的依据,如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部门的具体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就科研不端行为的法解释依据而言,一方面,在创制与完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制度时,应从与科研或学术有关的现行法律中寻求原则和规则依据,从而最大程度地把握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界限。另一方面,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实践操作中,认定科研不端行为的实体意义上的技术依据不应仅限于专门的法律规范(如“处理办法”),还应从与科研或学术有关的其他法律渊源中寻求适法的认定依据。这既是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原则的正当要求,也是科研不端行为认定行为的技术需要。
科研不端行为的法解释技术也必须有其解释工具。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是科研不端行为解释的两大基本工具,兹简述之:
1.以法律规则为工具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解释
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是法律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前提。以法律规则为工具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解释,是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的主要方法。应当说,无论在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创制和完善过程中,还是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践中,科研不端行为在实体意义上的认定技术必须首先依赖法律规则。这是因为,从法律规则自身特性而言,法律规则相比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而言,形式上更具有直观性,内容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它直接表彰了法律所包涵的指引、预测、评价和教育等规范作用。在科研不端行为认定中,法律规则的评价功能显露无疑,借助现成的法律规则资源,可以对各种科研不端行为进行直接对应性认定;同时,从科研不端行为自身特性而言,尽管其进入法律规制之后已经完成了法律化改造,脱胎于道德属性而换以法律属性之骨,但科研不端行为终究无法避免道德和法律界限模棱两可状态下的认定情形,此时,科研不端行为认定最需要借助条理明晰的现成法律规则,完成行为事实与法定模式的合理对应,力求丝丝入扣之认定实效。
这是科研不端行为认定中法律规则作为工具选择的自身优势。因此,在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方法选择时,应对现行法律规则资源施以充分注意,尽量寻求能够完成行为事实与法定模式合理对应的法律规则,作为科研不端行为法解释的首选方法与核心技术。这是增强科研不端行为认定之客观性而减少其主观人为性的可靠保证,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凡是能够借助法律规则完成认定的,应排除其他方法和技术的使用,这对提高认定结论的权威性、避免认定争议均具有现实意义。
在解释技术的具体操作上,科研行为或学术规范法律渊源所确认的具体法律规则,可以用来直接解释科研不端行为。如民法关于具体人格权的规定、[7]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8]公司法关于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9]行政法关于科技进步及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则、[10]知识产权法关于版权(著作权)、专利权的确权规则及抄袭、剽窃的侵权规则等,均可成为解释科研不端行为的规则类法律工具。
2.以法律原则为工具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解释
一般来说,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技术遵循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原则,即在认定科研不端行为时,应首先寻找相应的法律规则,在法律规则难以查找或者已经用尽时,方可借助法律原则作为解释救济。亦即,以法律原则为工具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解释,通常发生于法律规则解释之后,或者作为法律规则解释的必要补充。就解释工具而言,法的一般原则以及科研行为或学术规范法律渊源所对应的具体法律原则,均可成为科研不端行为的法解释工具。如正义既是法律的价值,也是法律的原则,它可以成为解释科研不端行为的工具,即科研行为或学术活动中违反法律正义原则的行为,均可界定为科研不端行为。[11]再如,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12]科研行为或学术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界定为科研不端行为。公序良俗原则也已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多个法律部门确立的基本原则(未明确直接表述,但实质上已成为基本原则),在科研活动中,凡是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公共道德和风俗者,均可认定为科研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