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及其方法
以认定为中心
Legislation of Research Misconduct and its Methods
Identification Focus
李绍章
【摘要】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必须首先解决范畴界定,且应符合规制逻辑。国家立法处理科研不端行为,须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法律化改造。法律化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原则,具有规范意义、价值意义与现实意义上的正当性。根据法律规则和原则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法律解释,是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的主要方法,也是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中的基本认定技术。
【关键词】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认定;法律解释
【全文】
科技活动或科研行为中的不端行为,已经引起了科技界、学术界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广泛重视。在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制度的创制与完善以及实际调查处理中,如何认定科研不端行为,无疑是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立法与实践中的一个具体问题。2006年9月由科技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主体、权限、程序及相关事宜。本文拟以该立法文件为例,以认定为中心,借助法解释技术就科研不端行为的属性、法律化及其方法作一探讨。
一、法律规制下的科研不端行为属性反思
(一)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与规制逻辑
科研诚信建设领域有其基石范畴。所谓基石范畴,“是某一学术领域或学科中根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的集中体现,因而它是一种理念体系区别于其他理念体系的标记”,[1]科研不端行为无疑是科研诚信建设的基石范畴,但科研不端行为究为何种属性,仁智各见。
整体而言,科研不端行为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既包括各种科研不道德行为,也包括各种科研违法行为。在科研违法行为中,又包括科研违约行为、科研侵权行为、科研行政违法行为和科研犯罪行为等。可以说,所有违背科研道德伦理与法律规范及其他触犯科研诚信原则的行为,均属科研不端行为。但在类型学视野下,科研不端行为之涵义界定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科研不端行为泛指违背科学研究道德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的一切行为。狭义上的科研不端行为则应视不同情形而定,在行为的类型化价值判断意义上,科研不端行为是与科研违法行为相并列的概念,即仅指属于道德伦理规范调整但尚未触犯法律规范的行为;但从行为的国家强制性管控意义上而言,科研不端行为则专门指科研违法行为,也就是说,科研不端行为就是科研违法行为。如果说前者是价值意义上的科研不端行为,那么后者则是规范意义上的科研不端行为。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不同性质界定,直接决定其规制方法。纯粹道德伦理范畴内的科研不端行为,其规制方法只能是通过道德伦理规范,发挥道德伦理对思想与行为的约束功能,矫正科研失范,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范不应也不可能进行干预。超越道德伦理范畴的科研不端行为,即法律范畴内的科研不端行为,其规制方法则是通过法律规范,发挥法律对行为的规范功能,对科研不端行为施加国家强制。
此即不同社会规范视野下的科研不端行为规制逻辑。显然,只有法律范畴内的科研不端行为,国家才可能借助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进行规制,包括有权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科研不端行为所产生的相关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也包括授权执法主体和法律适用机关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制裁等。对于道德伦理范畴内的科研不端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团体无权借助国家强制力量进行法律化管控,只可以通过制定倡导性规范、自律性规则等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表明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反对立场和科研规范自律的公开倡议态度。
从这一意义上说,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国务院及其科技主管机关,均无权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纯粹道德伦理范畴内的科研不端行为施以国家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