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意者,由于法律原则天然具有的属性上的一般性、内容上的抽象性以及结构上的宏观性,不同的认识主体对相关原则的内涵、外延理解不同,这很可能会导致在以法律原则作为解释工具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实体认定时,面临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技术问题。对此,“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这实际上是对科研不端行为认定程序之技术规定,即通过专家组调查认定的方式,完成科研不端行为在实体层面的认定工作。此为科研不端的认定程序问题,不是本文的讨论范围,但必须明确的是:程序认定亦应遵循法的基本原则。
(二)法律化的应用示范:以版权法解释为例
前文已经指出,科研行为或学术规范法律的一切渊源均可成为解释科研不端行为的依据。这些法律渊源所确立的法律原则与规则,均可成为解释科研不端行为的工具。此即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的基本方法。但科研不端行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其实体意义上的认定技术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却没有理论描绘的那样清晰自如,相反,这项关涉一个人的科研道德自觉程度、法律意识水准(“法商”之高低)甚至纯粹学术价值之判断,是一项极为复杂的活动,认定结论会直接影响到科研主体的声誉或者科研前途。因而,它在具体操作中无疑需要针对不同个案情况的细微认定技术。本文以知识产权法律部门中的版权法为例,结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就科研不端行为认定中的版权法解释谈几点意见。
1.科研不端行为的版权法原则解释
知识产权法有其基本原则,“从反映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属性来看,智力竞争原则应成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13]但就各个分支部门法而言,又有其具体适用于不同知识产权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多项基本原则,其中,与科研不端行为认定直接相关的基本原则有二,即自动保护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可见,我国著作权法施行作品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即创作产生版权,发表不是版权产生的前提,登记也不是版权享有的条件。因此,凡是在科研行为中涉及对他人未发表作品的不当使用,如未经他人许可使用其尚未发表的科研成果的,均属违背版权法原则,在性质上属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在科研不端行为的列举性规定中,如果行为人涉及抄袭、剽窃他人未发表的科研成果,因我国版权法实行自动保护原则,所以该行为对应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之规定,如果此种行为未涉及抄袭、剽窃,而存在其他不合理使用问题,则应属于“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也是我国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在科研活动中,凡是违反宪法和法律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亦为科研不端行为。如在电脑游戏软件科技研发活动中的广告介入,如果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则可界定为科研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