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制度层面,构建多元解释主体间的协商对话制度。刑事司法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对刑法的解释与适用,实现对不同社会关系主体间行为方式、内容和边界的确定,是构建与重构社会制度的过程,因此,“在法律上,对法律解释的争辩一直是制度上的。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该由谁来作什么样的决定。因此,对法律解释的论述将会有许多与权力有关的问题,对权力基础的恰当理解有助于形成某种解释的观点。”[34]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认为合理的解释不可能完全通过逻辑与技术实现,只能通过互动沟通的渠道实现主体间的共识,因此,必须改革我国当前依据规则主义范式而构建的司法制度,而“法律解释体制改革的出路在于有限地释放大众话语,在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之间建构一个可以相互理解与对话的有益渠道。”[35]要实现刑法解释与适用的权威——服从模式向对话——服从模式的转变,就要求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在制度上承认每个社会成员解释刑法的正当性,将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及社会公众等多元解释主体纳入正式解释制度,承认公众体制内的解释地位,保障公众在刑法解释与适用中的话语权。第二,建立多元主体间的对话协商制度。对话协商的目的是探求刑法规则内含的价值及其合理性,但规则的价值受特定的问题和场合制约,因此必须通过构建制度以保证能够识别一些重要的价值,这种制度的典型例证便是关于正当程序的法律。[36]因此,建立一种公众能够表达其意愿并能够参与的机制,是保障刑法解释中获得共识的基本途径。
根据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实践,陪审制是保障公众在体制内的地位并与司法人员进行协商对话的有效路径。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而创造的一种司法制度文明,在保障民众参与司法方面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既能促进社会公众与司法人员在解释和适用刑法中的良性互动,又可监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最终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树立司法的权威。当前我国许多地方人民法院试行的人民陪审团审判的制度,是法官了解民意的一个探索,但由于未建立起正式的制度,人民陪审团仍属于体制外的运行,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仅是司法人员审判的参考,因此,必须从法律上构建正式的陪审团制度,保障公众在体制内与法官进行互动沟通,最终实现司法人员与公众的视域融合,提高公众对刑法解释与适用的认同度。“这样的方法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基于民主的考虑。但无论如何,法庭都可能形成一种有助于促成一个正常运转的、成熟的民主政治体制的解释方法,如植根于经济考虑并尽量减少总的出错率的解释方法。”[37]如果我国刑事司法中建立起了社会公众参与的如陪审团制度的对话协商制度,如文章开篇所列“许霆案”的机械性解释、“方舟子打假被袭案”的任意解释则可避免,刑法解释与适用的公众认同度将得到提高,这既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又契合了当代民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