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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认同与刑法解释范式的择向

  

  通过刑法解释范式的创新,提高刑法解释与适用的公众认同,必须从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实现创新:首先,在理论层面,确立人本主义刑法解释理论。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包含着人本主义思想、视角、理论框架、分析方法和工具,是一个不同于规则主义范式的知识体系,因此,确立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需要对现有刑法解释理念、视角、框架、主体角色、解释标准、实现路径等进行理论创新:第一,更新刑法解释理念。刑法解释与适用不是以实现抽象的正义为理念,而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守规则是基础但不是最终目的,当严格遵守规则导致不合情理时,应当根据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矫正,这就意味着文义只是解释的基础而不是边界。第二,调整刑法解释的视角。刑法解释作为人的一种实践活动,必须从理解人本身而不是从对象本身出发,承认人的理性与非理性,关注刑法解释中的情理。第三,重新确定刑法解释的主体角色。刑法解释的基本结构应当是主体——理论——规则(客体)的三元关系,规则主义刑法解释忽视了解释主体及其结构,刑法解释事实上演变为理论——规则的二元关系。在人本主义范式下,不仅应当把主体纳入到刑法解释结构中,而且必须承认刑法解释主体的多元性,承认公众在刑法解释与适用中的主体地位。第四,拓宽刑法解释的框架。刑法解释不应仅专注于规则本身,而应将主体、社会、价值、规则与事实五要素纳入解释的框架,以便更好地契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五,确立刑法解释新标准。根据哲学主体间性原理,刑法解释的限制标准应是多元主体间互动沟通达成的共识,而不是文义射程。因为“我们是怀着动机来寻找可接受的解释的”,[33]因此,只要为人们可接受的合理解释就是正确的解释。如我国司法实践中将盗窃QQ号或虚拟财产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就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第六,探索实现多元解释主体间共识的互动机制。由于刑法解释具有主体间性,必须通过构建制度化的沟通机制,保障多元解释主体之间良性的互动沟通从而获得共识。只有完成了上述理论的发展,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才能真正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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