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众认同与刑法解释范式的择向

  

  总的说来,我国的形式解释论者更注重对规则本身的遵守,而实质解释更注重遵守规则的结果与目标。但无论形式解释论还是实质解释论,都没有回答刑法解释中最根本的问题:通过价值等实质判断将某种行为予以出罪或入罪,以谁的解释为标准?由于缺乏这一根本问题的回答,更没有从制度构建上探讨实现主体间沟通的渠道,因而无论是通过实质判断的出罪还是入罪,都难以避免任意性,尽管形式解释论者坚持以文义可能含义为边界并且坚持有利被告的原则,但文字歧义性的本质特点决定了规则字面含义的可能边界并不能起到限制作用,更何况法官总是有办法摆脱规则的限制的,“方舟子打假被袭案”的刑法适用即可说明这一点。实质解释论虽然主张文义不是解释的边界,但由于没有找到恰当的限制措施,最终也只有回到文义的框架内寻求答案。实质解释论的确向人本主义解释范式迈出了一步,遗憾的是最终又缩回到规则主义范式的框架内。例如有学者认为,文义不是解释的边界,但在进行具体解释时却又总是力图证明其超出文义的解释是在可能的文义内,如关于我国《刑法》第263条“军警人员抢劫”是否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从重处罚时,将“冒充”解释为包括假冒与充当,[28]这实际上仍然是一种逻辑性的解释,并未走出规则主义解释的理论框架。


  

  三、创新解释范式成为实现公众认同的恰当路径


  

  按照库恩的范式理论,“科学革命”的实质就是“范式转换”,由一个新的范式代替原有的范式。面对我国刑法解释理论的诸多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开始审视现有刑法解释范式,理论中出现了实质解释论对规则主义刑法解释范式的质疑,实践中也出现突破规则主义刑法解释范式的尝试。例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社会各界关注、反映热点难点等重大案件时,在开庭后宣判前召开市民意见征询会;[29]2009年6月,河南省开始在郑州、开封、新乡、三门峡、商丘、驻马店等六个地市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在全省法院推广。在落实公民司法知情权、参与权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户2011年3月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引入人民陪审团机制;[31]2011年3月25日,常州中级人民法院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审理案件。[32]上述实践中的各种制度探索,目的是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民意并寻求司法人员与公众的共识,这些作法是与规则主义解释范式不相容的。可以说,我国刑法解释理论与实践正在经历“范式转换”的过程,规则主义解释范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和质疑。


  

  当刑法解释的原有范式受到质疑而新范式尚未确立时,刑法解释与适用会失去明确的理论指引,司法体制改革缺乏恰当的理论支撑,司法得不到公众的认同与信赖成为常态,这正是对中国刑事法律适用状况的恰当概括,是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公众认同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实现刑法解释范式的转变,成为我国当前刑法解释理论发展的关键。从整体上讲,我们认为应当把握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逐渐融合的趋势,综合吸收哲学、解释学、语言学的研究成果,实现刑法解释范式的转变,确立人本主义的刑法解释范式。即在坚持规则的基础上,用人本主义范式确立刑法解释的新态度和立场,寻找解决刑事法律问题的新路径和方法。确立人本主义解释范式既是新时期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需要,也是我国刑法解释理论发展的一个方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