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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认同与刑法解释范式的择向

公众认同与刑法解释范式的择向


袁林


【摘要】刑法解释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的范式,即规则主义解释范式(或称法条主义的范式)和人本主义解释范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解释接受了规则主义的范式。这种解释范式虽然有利于法治建设,但忽视了公众的意见表达与情理,公众的认同度偏低,降低了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在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刑法解释范式的创新,确立人本主义的解释范式,构建多元解释主体沟通对话的制度渠道,成为提高刑法解释与适用公众认同度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刑法解释;范式;公众认同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热点刑事案件,如“刘涌案”、“许霆案”、“邓玉娇案”、“梁丽案”、“方舟子打假被袭案”、“偷逃过路费案”等,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司法机关对刑法的解释与适用引发了公众的强烈质疑和广泛讨论,并进而动摇了司法的威信。如“许霆案”在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声中,广州市中院重审判决,仍以盗窃罪定罪,但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予以核准。“方舟子打假被袭案”中,肖传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宣布后,普通公众和法学专家认为肖传国等人的行为应当是故意伤害,法院是扭曲法律破坏罪刑法定,[1]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违背情理与法理,[2]而该案的受害人和被告人也对法院的判决不予认可,受害人方舟子、方玄昌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肖传国则认为其行为属于违反治安处罚的行为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总之,此案中被告人、受害人和社会公众舆论几乎一致认为肖传国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判决”[3]。对于这样一个倍受社会各方人士质疑的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仍然予以了维持。


  

  2008年的“许霆案”与2010的“方舟子学术打假被袭案”作为两个典型个案,反映了我国目前刑法解释理论与实践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即刑法解释理论与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许霆案”的一审判决被认为是法官机械适用法律的结果,[4]由于坚持逻辑推理得出的解释与判决不能获得公众认同,法院最终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适当吸纳公众意见,修正了公众认为不合理的量刑结果。在“方舟子学术打假被袭案”中,法院不恰当地选择罪名,既违背了公众的常识与常情,又表现出刑法解释与适用不遵守规则的任意性。在追求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今天,两个典型案件显示出司法判决与公众认同间的隔阂已经十分明显,有必要对我国刑法解释理论与制度进行深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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