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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适用原则研究

  

  第三,如果案件没有可适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内罗毕公约》的清除费用此时变成无限额的请求。总之,《内罗毕公约》也没有为残骸清除费用设立专门的责任限额。


  

  (三)没有独立的责任限制制度,适用LLMC制度,包括责任限额


  

  国际上一直没有生效的国际公约调整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法律关系。1977年CMI在里约(RIO)会议上完成了《1977年海上移动式装置的国际公约草案》(简称《里约公约草案》)。草案的内容较为简单,即要求适用于船舶的海事国际公约(包括LLMC),应同样适用于海上移动式装置。1994年10月,在悉尼召开的CMI第三十五届国际会议上,经修订的新草案《悉尼公约草案》出台,该草案针对移动式钻井平台的特点,对《里约公约草案》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悉尼公约草案》第5条规定,“当成员国也是以下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和《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缔约国时,当没有其他条款可适用时,参照本公约第9条,上述公约条款可适用于海上移动式装置。对于1976年公约,成员国可同样适用”。


  

  这表明目前国际社会认为移动式钻井装置可以采纳船舶责任限制制度的实质性内容。其中提到的草案第9条,是对海上移动式装置最低责任限度的规定,即在计算责任限额时,移动式装置的吨位不得少于XX总吨。


  

  现行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中只有1976 LLMC涉及钻井平台,1976 LLMC第15条第4款规定:“缔约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不应使本公约适用于为钻探而建造或改建并从事钻探作业的船舶:(1)当该国已经根据国内法规定制定一项高于本公约第6条规定的责任限额时;(2)当该国已成为调整有关此类船舶责任限制的一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时。”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上述两个条件,钻探作业的船舶可以适用1976 LLMC。该公约第15条第5款还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1)气垫船;(2)用于勘探或开发海底自然资源或其底土的浮动平台。”从外国立法例看,日本在《船舶所有人等责任限制法》中将钻探船、气垫船和浮动式石油钻井平台纳入1976 LLMC的责任限制保护范围。荷兰《民法典》(DCC)规定,气垫船和已经固定在海底/海床的浮动式平台不适用1976 LLMC,但是这些浮动式平台在运往目的地固定之前的途中(例如拖航中),1976 LLMC予以适用。《海商法》对上述两款的内容均未作明确规定,笔者理解,钻探作业船舶及移动式钻井平台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适用《海商法》第11章的规定进行责任限制;固定式钻井平台不适用该章规定,产生的损害赔偿不可限制赔偿责任。


  

  四、与LLMC并行的独立责任限制制度


  

  《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和《有毒有害物质民事责任公约》(HNS)都没有服从、受制于或者共享LLMC限额的规定。相反,1992 CLC第12条规定:“本公约应取代正在施行中的……任何国际公约,但只限于与本公约有抵触者。”1996 HNS第42条规定:“本公约应取代在本公约开放签署之日已实施的……任何国际公约,但只限于与本公约有冲突者。”上述规定表明(注:在转载时,作者对该节内容有所修改。——编辑注。):


  

  第一,CLC已从LLMC中独立出来,自成责任限制的体系,油污受害方的债权请求,原本是LLMC的限制性债权,如今成为CLC责任限制制度的限制性债权,为CLC责任限制制度所取代。


  

  第二,根据CLC的规定,油污受害方只能向漏油船舶所有人索赔100%的损害(1992 CLC第4条第1款),不能选择碰撞法律关系,请求非漏油方承担其油污损害的碰撞比例责任,否则会出现重复索赔的情况(注:在这里,本人修正自己的以往的观点,即油污债权构成了碰撞损害和油污损害的竞合,油污受害方可以选择油污法律关系,向漏油船舶所有人主张100%的油污损害,适用CLC的限额,但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油污受害人选择碰撞法律关系,向碰撞双方主张按其过失比例赔偿,适用各自的LLMC限额。参见司玉琢撰写的《从因果关系要件解读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的请求权竞合》,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年第1期。)。因为适用CLC的船舶都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强制保险,即使漏油船舶船东无力偿付,油污受害方的权益也不会受到损害;同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排除对油污损害请求的适用(注:参见《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第3条b项规定,本公约不适用1969 CLC或其议定书规定的油污损害请求;《海商法》208条第2项做了类似的规定。)。


  

  第三,只有不存在CLC制度的情况下,油污索赔债权又回到LLMC的限制性债权之中,如果是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事故,油污受害方的油污损害请求,可以碰撞为诉因,请求碰撞双方按其过失比例,在各自的LLMC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作为CLC和LLMC两种责任限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哪一个制度优先适用的问题,只是将油污损害的限制性债权从LLMC中划归到CLC中排他适用而已。因此,一艘油轮将同时并存两个责任限额:一个是CLC限额,另一个是LLMC限额;载运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同样并存两个责任限额:一个是HNS限额,一个是LLMC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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