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不得撤销。LLMC的行使则不然,LLMC的行使需要由法院判定其权利是否成立,在法院作出该裁定之前,LLMC权利人随时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从而回复到全额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之中。
学者们以往讨论LLMC的权利属性时,习惯于局限在LLMC自身的法律关系。然而,LLMC的权利主体与其相对人,除自身关系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其他法律关系,故只有将LLMC置于所有相关法律关系中进行全方位研究,才能理清LLMC与其他相关海事法律制度的关系,判断出LLMC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同时又是其他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进而得出LLMC优先适用的权利属性,即形成权。比如,船舶营运中产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索赔方与被索赔方之间,除了存在LLMC的法律关系外(被索赔方为LLMC的权利主体,索赔方为限制性债权的请求人),还存在着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关系(LLMC的权利主体是船舶优先权的责任主体即船舶所有人,索赔方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的权利主体),还可能存在船舶碰撞或船舶扣押的法律关系等。
LLMC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处于优势地位,符合民事优位权的法律特征。LLMC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同时又是其他关系的相对人,如果发生与LLMC制度相冲突,LLMC权利主体同样处于优势地位。也就是说,LLMC权利主体在与其相对人(LLMC义务主体)以及自身关系之外的同时又是其他法律关系相对人的关系上,均处于优势地位,符合形成权的特征。而这一形成权的特殊类型,笔者称之为海事优位权(注: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民事优位权的概念,即指在一定条件下,债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某种优势地位,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实现有利效果的权利,如免除或部分免除自己的债务。但该观点由于缺乏充分论证,并没有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但是,海事优位权和民事优位权不是同一概念,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民法学者论证的民事优位权是在单一债的法律关系中论证的,并未涉及债权与物权或其他权利之间的优位性问题,而海事优位权不仅体现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还体现在物权的法律关系中,船舶优先权为法定担保物权,LLMC优先于船舶优先权适用,表明海事优位权已突破了民事优位权的“优位”范畴。参见李锡鹤著《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90页。),是海事法律制度中所特有的。
至此可以给出海事优位权的下述定义:海事优位权是指当一种海事法律制度与其他海事法律制度发生冲突时,该法律制度的权利主体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相关海事法律制度适用,并产生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七、结论
通过上述讨论,得出如下三点结论。
首先,LLMC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LLMC的优先适用;LLMC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LLMC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LLMC,要么共享LLMC的限额。
其次,LLMC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既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优位权。
最后,LLMC优先适用原则体现的是其立法价值取向,除法定责任限制权利丧失外,LLMC既不受其他法律制度的影响,也不得随意创设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条件,使责任主体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达到保护LLMC的权利主体的立法目的。
, class=p0 style="MARGIN-TOP: 0pt; MARGIN-BOTTOM: 0pt"> 第二,LLMC权利行使的方式由特别法具体规定。一般形成权的行使只要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即可,对意思表示做出的程序和形式并无特别规定。但LLMC权利的行使非常复杂,立法机关在专门的单行法律中共用了10条进行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第101条至第110条)。这表明LLMC权利作为一种具有优势地位的形成权,需要严格控制其行使的程序,以免给其他相关权利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三,因形成权人的不当行使而造成损害的,形成权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LLMC的行使即使不当,对相对人亦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法律后果只不过是不能享受责任限制而已。
第四,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不得撤销。LLMC的行使则不然,LLMC的行使需要由法院判定其权利是否成立,在法院作出该裁定之前,LLMC权利人随时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从而回复到全额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之中。
学者们以往讨论LLMC的权利属性时,习惯于局限在LLMC自身的法律关系。然而,LLMC的权利主体与其相对人,除自身关系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其他法律关系,故只有将LLMC置于所有相关法律关系中进行全方位研究,才能理清LLMC与其他相关海事法律制度的关系,判断出LLMC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同时又是其他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进而得出LLMC优先适用的权利属性,即形成权。比如,船舶营运中产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索赔方与被索赔方之间,除了存在LLMC的法律关系外(被索赔方为LLMC的权利主体,索赔方为限制性债权的请求人),还存在着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关系(LLMC的权利主体是船舶优先权的责任主体即船舶所有人,索赔方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的权利主体),还可能存在船舶碰撞或船舶扣押的法律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