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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适用原则研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适用原则研究


司玉琢


【摘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适用;形成权;抗辩权
【全文】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Maritime Claims,LLMC)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1]LLMC制度是海商法中区别于民法一般损害赔偿原则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


  

  一、LLMC优先适用原则的概念


  

  LLMC优先适用原则是指在海事请求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中,当与LLMC法律制度发生冲突时,LLMC法律制度优先于其他海事法律制度适用。比如,在LLMC的权利主体依法设立了责任限制基金后,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项目的债权人,向基金主张按船舶优先权的顺序优先从基金受偿,此时便发生了船舶优先权与LLMC两种制度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第1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30条均作出明确规定,即船舶优先权制度不得影响LLMC制度的实施,从而体现了LLMC优先于船舶优先权适用的原则。


  

  除船舶优先权制度与LLMC的实施有可能发生冲突外,船舶碰撞、船舶扣押等法律制度,也有可能与LLMC发生冲突。LLMC优先于此类法律制度的适用,可称其为LLMC优先适用的外部关系。有关国际海上客货运输单位责任限制、燃油公约责任限制、船舶残骸清除国际公约(内罗毕公约)的责任限制、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责任限制(悉尼公约草案),均有可能受制于LLMC,可称其为LLMC优先适用的内部关系。因此,在LLMC和其他法律制度发生冲突时,以其他法律制度是否也具有自己的责任限制规定为标准,可把LLMC的适用区分为内部适用和外部适用。


  

  二、LLMC优先适用原则在外部关系上的体现


  

  (一)LLMC优先于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适用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规定责任限制的任何国际公约或使其生效的国内法律的适用。”(Nothing in this Convention shall affect theapplication of an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providing for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or of nationallegislation giving effect thereto.)[2]《海商法》30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实施。”(注:《海商法》的这一规定应同样适用于船舶抵押权,但《海商法》仅在第二章第三节船舶优先权做了规定,在第二节船舶抵押权中却没有此规定。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外,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还不应影响油污民事责任和有毒有害物质民事责任的责任限制。因为《海商法》仅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所以本条规定有别于《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在没有适用LLMC的法律制度存在时,船舶优先权是独立实施的,即通过扣押船舶、拍卖船舶、按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分配拍卖的船舶价款,直至对物程序结束(注:参见《海商法》28条、第22条和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第28条至第43条。)。有了适用LLMC的法律制度存在,同时又有LLMC的限制性债权存在(包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在LLMC制度中也是限制性债权),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已经行使了该项权利,此时便发生了船舶优先权与LLMC的冲突。根据上述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得影响LLMC的实施,LLMC优先于船舶优先权适用。理论上的解释是:对人诉讼(责任限制是对人的)程序取代了对物的诉讼程序,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被LLMC法律制度所取代,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如果同时也是LLMC的限制性债权(如人身伤亡),则该债权人不得以船舶优先权为由向LLMC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只能以LLMC的限制性债权的名义向LLMC权利主体主张权利,从而体现LLMC优先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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