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LLMC请求权之否定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请求权能否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取决于义务人的行为。请求权的产生原则上有两种,即债权上之请求权系于债权成立时,当然随之发生,其余之请求权,则在其基础权利受侵害时始告发生。[6]可见,请求权不是凭空出现的,他必须以特定的法律关系为基础。例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为特定行为或不行为,此请求权产生的依据是合同的具体约定。再如,海上财产所有权人在其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人享有的物上请求权,是以财产所有权关系为基础的。对于LLMC而言,如果把LLMC的性质直接界定为请求权,就会使该权利的出现没有具体依据。
例如,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以自己的船舶进行运输,在发生货损时,它可以承运人的身份行使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次限制的权利,但不能依据合同关系,以船舶所有人(LLMC主体)的身份要求托运人履行二次限制的法定义务。换言之,LLMC权利主体的权利,不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权利。
又如,若LLMC的权利主体,如船舶所有人,非法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则船舶所有人也不能依据财产所有权关系要求索赔方履行责任限制的义务。亦即,此时LLMC权利的实现的依据非基于债权、物权或侵权等基础权利,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仅须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它无须相对人的行为介入,显然并非请求权。
法律关于LLMC的规定,仅仅是赋予了LLMC的权利主体单方面变更其赔偿责任的权利,而非具体的请求履行的内容。显然,把LLMC定性为请求权的观点,“造成了在权利产生的原因链上的断点”。[7]
(三)LLMC形成权之肯定
形成权的概念最初是由德国学者泽克尔(Seckel)在1903年提出的,被誉为“法学上的一大发现”,[8]专门用来指称那些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的提出,扩张了权利的范畴,使权利谱系更加完整。一方面,它是指依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的权利。换言之,权利人单独以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因之而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9]该项权利以法律关系为客体、以单方法律行为为行使途径,并无需相对人的同意即可产生变动法律关系的后果。另一方面,形成权并不当然地发生效力,必须由形成权人依据自己的意愿行使该权利才能产生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考察LLMC权利的基本特征可以发现:
第一,LLMC权利的客体是限制赔偿的法律关系。LLMC作用的结果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消灭了超过二次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所以,LLMC权的客体既不是物或者行为,也不是人身利益或者智力成果,而是限制赔偿的法律关系本身。
第二,LLMC权利主体依据自己的意愿以单方法律行为的形式变动法律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即可自动产生责任限制的效果。它既不需要索赔方的行为或不行为,也不需要索赔方对该意思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第三,LLMC权利无被侵害的可能。LLMC权在未行使时仅为一抽象的权利,他人无从侵犯,而LLMC权行使时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须他人的协助,所以LLMC权无论其存续还是行使都不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并非侵权行为的客体。
第四,LLMC权利不能单独让与他人。LLMC权的作用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本身并无直接的利益可言。它只是一种中间性、手段性的权能,而非终局性、目的性的权利,所以它不能和基本权利的法律关系相分离而单独让与他人。
第五,LLMC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LLMC权利的诉讼时效,而是规定不管是在诉讼前还是在诉讼中,权利人均可以行使该权利。从该规定可以推断,该权利的行使具有一定的除斥期间,也就是说,至迟得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可以预见,如果随着LLMC权利体系在法律上的完善,给LLMC权利的行使设定明确的除斥期间也是应有之义。
从上述LLMC的权利特征来看,它基本上符合形成权的基本特征。海商法的许多特殊法律制度,是从实践中总结提炼而成,如共同海损制度、海难救助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等,很难在民法中找到相应的理论支撑。LLMC制度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一定要就LLMC的权利属性在民法中找到其相应的理论支撑,笔者认为,它更接近于形成权。
六、LLMC是形成权之特殊类型
如前述,形成权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常见的种类有追认权、撤销权、代位权、抵销权、解除权等。LLMC显然不属于前述任何一种形成权类型,它应属于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注:笔者认为,形成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由很多内容构成的一个权利束。LLMC权和追认权、撤销权、代位权、抵销权、解除权等其他形成权的具体权利一道构成了完整的形成权权利体系,其中的个体权利的细微差异并不影响整个形成权体系的建构和完整。)。
LLMC权利作为形成权之一种,除具有形成权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LLMC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享有某种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不仅表现在LLMC制度和其他海事法律制度冲突时的优先适用,还表现在LLMC制度和其他责任(单位责任、油污责任、有害有毒物质责任等)限制制度发生冲突时的优先适用。在外部优先适用的情况下,LLMC和一般形成权并无区别。但在内部优先适用的情况下, LLMC和其他责任限制的形成权冲突时,LLMC仍然优先适用,这和若干形成权共存时权利人可任择其中之一行使的普通做法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