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适用原则研究

  

  2.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的赔偿责任限制与LLMC并存,但前者受制于后者


  

  《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雅典公约》)下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的赔偿责任限制与LLMC的关系,与上述国际货运公约责任限制与LLMC的关系类似,也是一次限制和二次限制的关系。如果经限制后的人身伤亡索赔额(一次限制)连同在同一事故中的其他人身伤亡索赔的总额超过《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的LLMC的人身伤亡限额,此旅客人身伤亡索赔方的请求将再次受到限制(二次限制)。显然,二次限制改变了一次限制,一次限制受制于二次限制,体现了LLMC优先适用原则。行李及车辆的损失同上述财产损失一次限制与二次限制的关系。为明确一次限制与二次限制的关系,即明确LLMC优先适用原则,现行《1974年雅典公约》第19条规定:“本公约不改变有关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履约承运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权利义务。”需要说明的是,《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都没有就一次限制和二次限制的关系作出规定,法官面对相同案件的判决可能不一致。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一次限制要服从于二次限制,LLMC优先适用的原则。


  

  (二)无独立限额,共享LLMC的限额


  

  1.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请求与LLMC的其他限制性债权共享LLMC的限额


  

  《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简称《燃油公约》)(注:该公约于2010年3月1日对我国生效。)第6条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得影响船舶所有人、提供保险或者其他财物担保者根据可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制度,如按修正的《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Nothing in this Convention shall affect theright of the ship-owner and the person or personproviding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tolimit liability under any applicable national orinternational regime, such as theConvention on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1976,as amended.)如何理解这一条款,涉及燃油公约的责任限额是独立的限额还是与其他限制性债权共享同一个限额。对此,国内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从LLMC优先适用原则出发,对该条规定运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相结合的方法去探求其真正含义,问题就变得简单多了。


  

  第一,如果案件有可适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如《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在存在燃油损害赔偿请求的同时又有其他LLMC限制性债权,燃油公约与其他LLMC限制性债权共享一个限额。


  

  第二,如果案件有可适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如《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在燃油污染事故中,没有其他LLMC限制性债权存在,污染损害请求则独自享有LLMC的限额。


  

  第三,如果案件没有可适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是:燃油污染损害此时变成了无限额的请求。


  

  总之,燃油公约并没有为燃油污染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设立专门的责任限额。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司( IMO Legal Office )克里斯托弗·杨(Christopher Young)先生和国际保赔集团(P&IGroup)戴维斯(Davis)先生也这样认为:“燃油公约不具有自身独立的责任限额。该责任限制直接与外部的责任限制制度相联系,特别是经修正的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注:2010年8月3日和16日,Christopher Young和Davis先生分别就《燃油公约》的责任限额问题回答了本人的询问,他们的回答是一致的:“The Bunkers Convention does not have its own separat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The limit is linked directly to outside regimes,particularlythe LLMC 76,as amended.”)


  

  2.残骸清除费用请求与LLMC的其他限制性债权共享LLMC的限额


  

  《2007年内罗毕船舶残骸清除国际公约》(简称《内罗毕公约》)(注:国际海事组织于2007年5月14日至18日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外交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07年内罗毕船舶残骸清除国际公约》(NAIROB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Removal of Wrecks,2007)。)作了与燃油公约类似的规定。该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得影响注册船东根据可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制度,如按修正的《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Nothing in this Convention shallaffect the right of the registered owner to limitliability under any applicable national orinternational regime, such as theConvention on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1976,as amended.)这就是说,《内罗毕公约》同《燃油公约》一样。


  

  第一,如果案件有可适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如《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除清除费用外,同一事故中还有其他LLMC限制性债权请求,清除费用与其他LLMC限制性债权共享LLMC的责任限额。


  

  第二,如果案件有可适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如《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在产生清除费用的事故中,没有其他LLMC限制性债权,清除费用则独自享有国内法或LLMC的责任限额。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