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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衅原则及其给我国的启示

  

  需要说明的是,考察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充足的正当性采用的是普通人标准(客观标准)。[32]如果某一挑衅行为不足以使普通人进入激情状态,但被告人确实进入了激情状态,根据归因原理,那么被告人进入激情状态的主要原因应归结于其自身的性格或心理缺陷,而不能归结于挑衅行为。例如,上司甲当面比较过分地批评了乙,而乙情绪异常激动并将甲杀死。在该案中依普通人标准,甲的批评对乙产生杀人行为的原因力不高,也就是说乙杀人行为的正当性不够,因此,对乙就不能适用挑衅原则。之所以要采用客观标准,要求足以使普通人进入激情状态,而不是要求行为人进入激情状态,是因为一个行为正当与否是客观的,不因某个人对特定事件的感受不同、反映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2.行为人因受挑衅确实进入了激情状态


  

  设立这一客观条件的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的行为有足够的宽恕根据。要求存在足以使普通人进入激情状态的挑衅行为并不意味着要求行为人也必须进入激情状态,因为有些人的自制能力较强,即使存在足以使普通人愤怒的挑衅行为其仍能保持冷静。挑衅原则表明,只有在被告人进入激情状态、具有足够的宽恕根据时才能适用挑衅原则。正是为了保证被告人具有足够的宽恕根据,才要求其确实进入激情状态。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判断被告人是否进入激情状态这里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要求以被告人当时的主观状况为判断根据。之所以没有要求以普通人或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进入激情状态作为考察标准,是因为宽恕是对行为人在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降低的原谅,而一个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主观的,在同一挑衅行为的刺激下行为人的控制能力是否降低往往因人、因时、因地而异。


  

  3.行为人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与挑衅行为基本相称


  

  设立这一限制条件的目的在于追求行为合理。上述适用挑衅原则的3个标准都只涉及情感合理的问题,即行为人在充分挑衅的刺激下进入激情状态,而投有注意到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的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事实上,在情感合理的情况下,行为并不一定合理。例如,甲当众吐一口唾沫在乙脸上,乙勃然大怒。乙因甲实施挑衅行为而勃然大怒从情感上看是合理的。此时如果乙向甲脸上吐多口唾沫甚至打甲两耳光都可以说合理,但如果乙拿出一把刀将甲刺死,那么其行为就不合理。合理的情感(恐惧、愤怒、狂怒)与合理的行为之间存在区别。对攻击感到恐惧是合理的,但如果这种攻击不是迫在眉睫,或可以通过逃跑、使攻击人丧失攻击能力的方法避免这种攻击,那么杀害攻击者就是一种不合理的反应方式。[33]过去人们之所以不愿意考察行为的合理性,是因为人们一直认为在激情状态下犯罪永远是不合理的。的确,于激情状态下犯罪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不能免除责任。但是,激情状态下的犯罪存在减轻责任与不减轻责任的问题,此时区分行为是否合理很有必要。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适用条件没有明确要求不存在合理的冷静时间。现代理性人标准中“没有时间冷静”这一条件,意图确保被告人确实是在情绪极度激动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是在经过预谋之后实施犯罪行为。事实上,笔者提出的第三个条件——行为人在激情状态下实施与挑衅行为基本相称的行为——实际上起着限制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作用。这里之所以没有明确要求不存在合理的冷静时间,更没有像现代理性人标准那样要求“在挑衅事件与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之间,理性人在被告人的情况下也不会冷静下来”,是因为激情是主观的,一个人是否处于激情状态只能以行为人为标准,而、不能以理性人为标准。而宽恕的本质是对行为人责任能力减弱的原谅,不是对行为人的期待,不能以理性人或一般人的标准来考量。至于没有要求有相对较小的时间间隔,是考虑到不同的人对同一事件的反应不同,如果一味地要求有较小的时间间隔,那么就与激情是主观的性质不符,会导致司法不公。正如美国学者马修士和福雷尔所言:“在挑衅与杀人行为之间,大多数法院要求一个相对较小的间隔期——通常只有几分钟。但是,像是扩大了挑衅原则的适用范围……当男人杀害他的亲密伴侣时,许多法院放宽了冷静时间的限制。”[34]也就是说,许多法院已改变了要求有较小的时间间隔的态度,更关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情绪激动状态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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