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挑衅原则启示我们,并非对所有的激情犯罪都应从宽处理,而只是对特定条件下的激情犯罪减轻处罚,因此必须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为此,有必要先评析一下前述适用挑衅原则的3个判断标准。早期分类标准用几个具体的类型来限制挑衅原则的适用范围彻底改变了以前适用挑衅原则毫无限制的状况,但由于该标准距今已经有四百多年,以今人的眼光来看,自然存在致命的缺陷。矫枉过正是人们常犯的错误,早期分类标准将挑衅原则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为5类行为明显过于机械,不恰当地缩小了其适用范围,并使其相应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正因为如此,这一标准现在已成为历史。现代理性人标准通过规定4个条件来限制挑衅原则的适用范围,因而比较合理。另外,现代理性人标准为是否在激情状态下犯罪设定了具体的检验标准,即热烈的激情与犯罪行为之间不能有冷静期,这保证了挑衅原则只适用于热烈的激情状态下的犯罪案件。但是,现代理性人标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即这一标准追求的是情感合理,而忽视行为合理。仔细考察理性人标准的4个条件不难发现,这些条件都是用来考察行为人是否因受挑衅而合理地产生了激情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犯罪。但是,情感合理并不意味着在这种状态下实施行为就一定合理。在激情状态下行为人不是完全丧失了控制能力,而是控制能力相对减弱。因此,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应该与当时的控制能力大体相称,如果行为明显超过了当时的控制能力,那么就不能适用挑衅原则。虽然现代理性人标准存在重大的缺陷,但关于这一标准的理论仍没有过时,目前英、美等国的一些立法或判例仍在采用这一标准。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的极度情绪紊乱标准没有用抽象的理性人去衡量行为人的情绪状态是否合理,而是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认识的事实进行判断。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的这种主观标准应该说存在缺陷。首先,坚持这一标准会使对适用挑衅原则合理性的判断形同虚设。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这种主观性的标准是有问题的,因为这种标准没有为被告人使用致命暴力是否合理提供一个外部的检验标准。当合理性的解释或理由仅取决于行为人在当时的状况下主观上认识的事实时,合理性的解释或理由这一条件就蜕变为诚实条件,显得多余。”[30]其次,坚持这一标准会向公众发出错误的信号。依据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的标准进行司法,只要陪审团相信被告人是在极度情绪紊乱状态下实施杀人行为,且对极度情绪紊乱有合理的解释(从被告人的角度看),陪审团就可以作出非谋杀的裁决。于是,“对因以前的女友或未婚妻与其他男人跳舞而杀死她的行为也以部分宽恕处理,法律发出的信号是,对这种情况的暴力反应甚至致命暴力反应应予同情而不是谴责”。[31]这种错误信号的后果是助长借挑衅而杀人案件的发生。虽然存在这些缺陷,但美国不少州的法律还是采纳了《模范刑法典》规定的极度情绪紊乱标准。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1)存在足以使普通人进入激情状态的挑衅行为;(2)行为人因受挑衅确实进入了激情状态;(3)行为人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与挑衅行为基本相称。现详述如下:
1.存在足以使普通人进入激情状态的挑衅行为
设立该一客观条件的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充足的正当根据。如前所述,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同时具有部分正当根据和部分宽恕根据时,才能适用挑衅原则。要保证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部分正当根据,那么就必须强调挑衅行为具有足够的刺激性,且挑衅者在实施挑衅行为时具有过错。在挑衅者实施轻微的挑衅行为或者刺激性不强的挑衅行为时,如使用一般的侮辱性语言挑衅被告人,而被告人因此进入激情状态并实施犯罪行为的,就不能适用挑衅原则。因为轻微的挑衅行为或者刺激性不强的挑衅行为促成被挑衅者实施杀人行为的原因力不高,对损害结果分担的责任不大,被挑衅者行为的正当性不高。此外,适用这一条件还表明,挑衅行为必须是错误的。“挑衅”一词本身就有否定的含义,合法的行为或者无所谓正确与错误的行为都不能称之为挑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