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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衅原则及其给我国的启示

  

  4.坚持”部分正当部分宽恕说“可以限制挑衅原则的适用范围


  

  应该承认,人性是有弱点的。在严重挑衅行为的刺激下,人难免会情绪激动,而一旦情绪激动控制能力就会减弱就可能实施不适当的行为,此时,从道德上讲被挑衅者的应受谴责性相对较小。换言之,应该承认激情犯罪案件中被挑衅者的控制能力相对较低,存在部分宽恕的根据。但是,如果仅仅看到这一点,那么就会坚持“部分宽恕说”,并得出如下结论:只要被挑衅者在行为时处于愤怒状态且愤怒影响了其控制能力,那么不管这种控制能力减弱的状态是否由挑衅者的挑衅行为所引起,挑衅辩护都能成立。显然,这样的结论是错误的。我们应该认识到,挑衅者与被挑衅者都是激情犯罪案的共同责任人,都有某种程度的过错。基于有过错就应分担责任的法理,挑衅者也应对因自己的过错而被害承担部分责任,从而使被挑衅者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减小,具有部分正当性。同理,如果仅考虑这一点,而没有顾及挑衅原则的另一面,那么就会坚持纯粹的”部分正当说“。即会得出只要存在充分的挑衅行为,不管被挑衅者是否因挑衅行为而进入控制能力减弱的状态,挑衅辩护都成立的结论。显然,这样的结论也是错误的。法律制度不是自然规律的反映,而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倾注了人的主观目的性。人类创制刑事规则,意在预防犯罪。挑衅原则也应贯彻或体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不能只是为了减轻对被挑衅者的处罚。“部分正当部分宽恕说”要求:只有在同时具备充分的挑衅与热烈的激情两个基本条件时才适用挑衅原则,并且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时,才能确保挑衅辩护只给予那些既能获得部分宽恕(因为行为在热烈的激情状态下实施)又具有部分正当(因为是对充分挑衅的反应)的被告人。[27]此外,也只有坚持这种学说,才能同时排除对仅有部分正当根据的事后报复行为与仅有部分宽恕根据的错误报复行为适用挑衅原则的情形。


  

  三、挑衅原则给我国的启示


  

  挑衅原则给我国的启示意义较多,现择其要点分述如下。


  

  (一)激情犯罪应上升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上述关于挑衅原则之理论根据的分析表明,挑衅原则具有合理性,对因受挑衅而在激情状态下犯罪的行为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目前,对于激情犯罪我国刑法只是将其作为一个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由于理论界对激情犯罪缺乏系统的研究,在何种情况下应从轻及如何从轻都没有具体的标准,又由于法官们的素养、道德情感和阅历不同,因此,造成同样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理会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为解决这一问题,借鉴挑衅原则,我国应将激情犯罪上升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1.将激情犯罪上升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是促使法官正确适用这一情节的需要


  

  对激情犯罪之类的酌定情节,法官往往不能正确适用。究其原因,陈兴良教授认为主要有三:(1)酌定从轻情节不是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从轻不违法;(2)故意杀人犯罪一向是打击的重点,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不符合”严打“精神;(3)故意杀人等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多为被害人亲属所关注,以酌定从轻情节为由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很难说服被害人亲属,有时还会引起被害人亲属闹事。[28]由此可见,仅靠法官的良知、理性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应将激情犯罪上升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2.将激情犯罪上升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是实现正义的需要


  

  “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的意志。”[29]放纵犯罪违反正义,给犯罪人施加过量的刑罚同样违反正义。适用挑衅原则将谋杀减轻为非谋杀的理由在于,受挑衅而在激情状态下犯罪的人主观上的可谴责性相对较低,可以得到部分宽恕,并且其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部分正当性,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只有减轻处罚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酌定情节一般只能从轻处罚。如果将激情犯罪仅作为一般的酌定从宽情节,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难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只有将激情犯罪作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才能更公平、更合理地对待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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