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官调查证据的条件
1.法官对控方证据的调查。只有在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后,且达到形式证明或基本证明,法官为核实某一证据的真伪、化解证据链之间的一些非基本的证据矛盾、加强心证的需要,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定罪与罪重情节)的证明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此时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因此,控方履行证明责任达到的标准与法官作出裁判的标准之间可能存在的差距部分,法官可以调查证据。因为控方证明案件时所达标准与法官达到确实无疑的心证之间必然不完全重合。且有时控方虽然宣称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了判决的标准,但因主体之间的差异或辩方的强烈异议,法官可能认为还需进一步调查。
但是,在法官查证责任与控方证明责任的界分中,我们还需进行细化:一是法官能否依职权调查不利被告的证据。我认为,根据控审分离原则,法官可以在庭上与庭外核实不利被告的证据,但不能依职权收集或调取不利被告的实物证据,或传唤不利被告的证人(即控方没有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或庭审未宣读其书面证言的证人)出庭,尤其法官不能依职权向检察机关或有关单位、个人调取不利被告的证据。因为刑诉法规定,控方庭上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并补充侦查,然后再向法庭提供新证据。如果法官可以收集新的不利被告的证据,其职权因素过大,导致控辩式庭审中的法官仍然回到以前的超职权主义,混淆控审之间的职能划分。而且,法官也不能要求控方庭后移交未经庭审质证的不利被告的证据,如证人的书面证言。
但是法官对控方证据的核实,仍然必须再进一步界定。比如在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争议较大,且该证人非常重要,经控方传唤后,仍拒不出庭,此时怎么办?当前法律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其证言就不可用,且传唤证人出庭是法官的职责,此时法官为核实该证据的需要,可以强制证人出庭。如果证人坚决不出庭,法官可以庭外调查核实该证据。如下面一则案例:
贪污案。一个重要证人,证明她交给了被告20万元,涉及到被告是否贪污了20万元的重大事实。庭审宣读了其书面证言。但这是个一对一的证据,她本人也有重大嫌疑。但是这个证人以患病为由,就是不出庭。辩方坚持要她出庭,法院也确实尽力了,可是她躺在医院里输氧,就是不动弹。[16]
在这一案件中,根据中国目前的诉讼环境,法官不可能直接否定该证据的证明能力,此时法官为核实该证据,可以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到病房找她质证。然而,既然必须增强控方的证明责任,只要对该证据有争议,控方就需传唤证人出庭(履行证明责任),那么,公诉人拒绝传唤或传唤后,证人拒不出庭,法官能否强制证人出庭或庭外质证呢?我们认为,此时法官可以不采信该书面证言。除非控方传唤证人出庭确有难度,且申请法官传唤证人出庭或庭外质证,法官可依职权核实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