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刑事诉权研究理论质评
刘辉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导入刑事诉讼,产生了刑事诉权的研究理论。但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并不能因为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当然地拥有刑事诉权。对刑事诉权的把握要以民事诉权的核心内涵为校验标准。在现有的刑事诉权研究理论中,一般只有一元化的权利人观察角度,即只有对诉权应然性的论证,缺少对诉权识别标准、诉权实然性的讨论,这容易导致诉权研究陷入空洞化。通过借鉴民事诉权理论中的诉权要件制度,从实然性角度,可以对被害人刑事诉权及当事人地位进行比较细化的解析。但同时也要看到,导入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只能解决“何以为诉”的问题,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可以做刑事诉权“切口”以外的更多努力。
【关键词】民事诉权;刑事诉权;被害人刑事诉权;研究理论;诉权要件
【全文】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导入刑事诉讼,产生了刑事诉权的研究理论。那么,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1]是否因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当然地拥有刑事诉权?被害人权益保障是否必须以刑事诉权为研究进路?破题的关键是对刑事诉权和被害人刑事诉权的准确把握,而目前相关领域的研究尚不成熟,一些理论上的误区有待澄清。
一、刑事诉权研究理论中的误区
(一)刑事诉权源头理论探究
我国学界对刑事诉权的研究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由于刑事诉权理论是由民事诉权所导入,[2]所以,民事诉权理论是刑事诉权的源头理论。在这里,首先应对民事诉权进行全面、正确的解读。
民事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民事诉权理论在回答“因何可以为诉”时,实际上有多条研究路径。一条是始于19世纪德国的传统诉权研究路径,经历了私法诉权说向公法诉权说的过渡。现今在德国和日本占通说地位的“司法行为请求权说”、“纷争解决请求权说”即归属于公法诉权说。[4]传统诉权研究认为,现代的诉权概念是实体法和诉讼法达到一定分离程度后的产物,也可以说是诉的制度解体的产物。另一条研究路径始于二战后的日本,即所谓的宪法诉权说。诉权的宪法化研究路径将诉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当然,在此意义上,诉权包含民事诉权、刑事诉权和行政诉权。宪法理论认为,诉权是国民在权利和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妨碍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5]如我国台湾地区宪法理论一般把诉权作为司法上的受益权,即“人民之生命财产自由,如遇侵害,则有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权利”。法院对于人民所提诉讼,倘若任意拒绝,均属违法。[6]日本宪法理论中将其规定为“接受裁判的权利”,列入国民所享有的“国务请求权与参政权”。[7]我国民事诉权理论中,也有学者主张诉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任何人包括法院都不得随意剥夺。[8]主张“宪法诉权论”的学者是从宪法的高度或角度为其学说提供立论根据,将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法性质的人民享有接受审判的权利与诉权相结合,主张应将宪法上所保障的诉讼受益权性质引进诉权理论。因此,宪法诉权说与德国十九世纪以来的“诉权论”完全不同,传统诉权论通常只是从实体法方面思考诉权。除此之外,还有前苏联的诉权理论,该理论对我国民诉法学诉权研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前苏联的诉权理论是在力图说明资本主义诉权理论所存在矛盾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诉权理论,即多元诉权说。[9]我国的诉权理论深受该学说影响,通常认为,诉权的涵义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现今的民事诉权理论是不同路径研究结果融合后的再生,所以民事诉权的内涵有相当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