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文本明确授权
由立法文本明示授予的行政立法权,可以称之为“法条授权”。此类行政立法权的被授权主体众多,可以归纳出以下八种更具体的授权形式: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授权,例如《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44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立法授权,例如《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3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其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授权,例如《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4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其四,国务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授权,例如《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47条规定: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通过)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其五,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授权,例如《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本市城市化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其六,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授权,例如《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第44条规定“大连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其七,国务院部门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授权,例如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第3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第40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2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其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对其它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或组织的行政立法授权,例如《工会法》(2001年)第56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学位条例》(2004年)第19条规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3.法律文本默示授权
法律文本虽然没有明示授予行政立法权,但是,从特殊的法条里可以推断出实际存在行政立法授权。例如,《行政许可法》(2004年)第52条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53条规定“实施本法……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54条规定“实施本法……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法条表面规定的是法律适用问题,但因为可能没有可以适用的行政立法文本,这也意味着有权机关可以和应该及时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4.由行政执法责任获得的立法权
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行政立法是其执法的一种主要方式,从行政机关的性质上看,它们已经在宪政层面被概括性授权,除非有上位法律的特别禁止规定,一般情况下,特定行政机关当然获得了抽象的、笼统的行政立法权。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并未在法条中直接授权哪个机关可以制定下位规范,但是,国务院依据职权立法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条例”。《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实际上获得了商标立法权,制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1997年)、《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999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等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