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葛自丹,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注释】参见杨解君系列论文:《论行政法理念的塑造》,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契约理念引入行政法的背景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契约文化的变迁及其启示(上)》,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契约文化的变迁及其启示(下)》,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行政法的义务、责任之理念与制度创新》,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关于人性特点及弱点的争论源于人性的善恶这一古老命题。但是即使“人性善”与“人性恶”的观点截然对立,多数学者通常还是认可人性的善恶兼具,不过在不同时期所体现的善恶面不同而已。正如杨敬年教授所论证的,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即使是主张人性“善”的孟子,也清醒地认识到人性有“恶”的一面;即使是力倡人性“恶”的荀子,也并不讳言人性的“善”的表现。但是基于人的生存本能和社会资源的稀缺性,造就了人的逐利特点,然如果对此控制不慎,可能就会转化为人性的弱点。参见杨敬年:《人性谈》,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2-84、95-96页。
福利国家的概念及实践源于20世纪初的欧洲。托马斯·潘恩在他的《人权论》中指出,福利国家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11年《国家
保险法》。从那刻起,政府扩大行政权的范围,国家承担大量的社会经济职能,为人民提供福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危机对社会的冲击,但是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越来越多的人担心在福利国家的名义下,国家权力会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哈耶克基于对自由的珍视而极力反对福利国家,他认为福利国家对个人自由可能构成威胁与侵犯:“福利国家便成了一个家庭式国家,在这种国家中,家长控制着社会的大多数收入……”。在福利国家理念中,国家以管理的方式实现对人民福利的保障,存在国家权力无从控制的巨大危险。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公共行政及行政法学界有两大理论比较热门,即“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对行政惠民的理念也具有启发意义。新公共管理是从管理学的角度推崇私营机构的管理技术,认为政府要掌舵,不要划桨。将公民视为“顾客”,强调绩效;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公务服务理论基础上产生,主张政府不要掌舵,要服务;强调政府服务的公民,而非顾客;重视人,而非只重视生产率。可以说,新公共服务理论应是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一种扬弃,“它试图在承认新公共管理理论对于改进当代公共管理实践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并摈弃新公共管理理论特别是企业家政府理论的固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和建立一种更加关注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更加适合于现代公民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实践需要的新理论。”具体参见珍妮特·登哈特,罗伯特·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5页。
“顾客”一词是在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中产生的对公民的一种新的称谓。在这项运动中,通过把政府服务的接受者视为顾客,而把这种顾客至上的理念带进政府改造之中。这项运动是在20世纪最后的20余年,为迎接全球化、信息化、国际竞争加剧的挑战以及摆脱财政困境和提高政府效率,西方各国相继掀起的政府改革的热潮,使得公共行政模式向“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模式转变。如澳大利亚学者休斯在其1998年出版的《公共管理导论》一书中所说: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公共部门的管理方式已发生了变化,以官僚制为基础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正在转变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新公共管理模式。参见陈瑞明:《政府再造——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述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文献】{1}马诺辛,等.苏维埃行政法[M].群众出版社,1983.24.转引自罗豪才.行政法的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11.
{2}包万超,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J].中国法学,1999,(2).
{3}[德]何意志.德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迈耶与行政法学的发展[A].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中文版序[C].9.
{4}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J].中国法学,1998,(3):6.
{5}[英]韦恩莫里森.李桂林,李清伟,等译.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423.
{6}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M].中国法学,1993,(1).
{7}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3.
{8}贺乐民,高全.论行政法的合作理念[J].法律科学,2008,(4):59-65.
{9}张春莉,杨解君.论行政法的平等理念——概念与观念[J].文史哲,2005,(5);杨解君.行政法平等理念之塑造[J].法学,2004,(7).
{10}杨解君.契约理念引入行政法的背景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63.
{11}崔卓兰.行政法观念更新试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5):75-78.
{12}霍尔巴赫.陈太先,眭茂译.自然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41.
{13}陈新民.“服务行政”及“生存照顾”概念的原始面貌——谈福斯多夫的“当作服务主体的行政”[A].陈新民.公法学札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2,55,52,53.
{14}巴杜拉.在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中的行政法[A].陈新民.公法学札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5,93.
{15}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J].法学,2002,(8):3.
{16}[英]威廉·韦德.徐炳,等译.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52.
{17}莱昂·狄骥.郑戈译.公法的变迁[M].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40,53,53.
{18}哈特穆特·毛雷尔.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7.
{19}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丁煌译.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6,27,27,29.
{20}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3.
{21}阿尔弗雷德·C·阿曼.金自宁译.新世纪的行政法[A].迈克尔塔格特.行政法的范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28.
{22}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38.转引自张慧平,王霄艳.论社会保障权的合法性基础[J].理论探索,2006,(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