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利己—利他范畴
生态法所规范和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要求人在从自然中追求利益的同时,控制自身的欲求,考虑自身之外的生态自然的利益,即协调利己与利他的关系。庞德认为,人具有双重本性,一方面是“扩张性或自我主张的”利己主义本能,另一方面是相互合作的“社会本能”。 {19}人之所以具有这种合作的社会本能,是因为每个人真实的根本利益,是在与他人利益共同发展中实现的,正是通过利他的行为,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利己和利他之间的这种关系不仅适用与人与人之间,而且适用于人与自然之间。这种关系说明,自然不应仅仅成为人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而且应成为人合作的对象,这样才能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利互惠、合作共赢。
长期以来,自然已成为满足人的各种需要的、实现人的尊严的“欲望之地”,一张取之不尽的“自然餐桌”,这种纯粹的利己观念和随心所欲的做法不仅不符合利己与利他的辨证关系,而且无法处理好满足需要与增长能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人的需要和能力这一内在矛盾中,需要是目的,能力是手段。人的需要有利己和利他两个方面,需要能够促进能力的发展,并决定其范围和方向,能力决定需要满足的程度和层次。人的这一内在矛盾同外部自然界构成了人与自然的矛盾。那种纯粹的利己只是促进能力发展的一个方面,会使人的能力发展受到限制,从而最终影响人的需要的满足。需要与能力以及利己与利他的关系要求,人要达到自身需要的利己目的,必须通过利他的途径实现,或通过利他的目的来发展自身能力进而满足利己的需要。运用在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中,就要求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放弃把自然当作“餐桌”的做法,通过满足自然的内在目的发展人的能力,协调人的需要与自然的需要,达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
在哲学领域,一般认为利己与利他尽管有主次之分,但它们是如影随行的。“人作为具有自由意志的高级动物,是以利己动机为主的,利他动机为辅的,但利他动机又有其独立性,不能还原为利己动机,这就是说,利他主义随附于利己主义。”{20} 利己是人行为的动力,从自己出发的利己心其逻辑发展便是利他心的形成。利己必然产生利他,是因为行为主体为了利己的目标而产生利己的动机,并且在实现利己的目标过程中发现这一利己目标的实现需要某些利他行为为手段,这种发现的过程便是利他动机形成的过程,而形成的利他动机又成为利他行为发生的直接推动因素,这就是利己动机导致利他行为的主要机理。不过这种利己动机产生利他行为的过程,反映了利他行为只是一种实现利己需要的手段和途径,是出于利己需要不得已而利他,这种利己动机实际上是一种自私动机。利己是自我的一种表现,在自我与自私的关系中,自我动机不一定是自私动机推动的,因为自我动机中有非自私的利益和动机,人的许多自我欲望可以直接导向他人利益。所以利己不一定是自私,利己动机可以产生利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