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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基本范畴论纲

  

  解决当前生态危机的方法除了在经济、政策和法律等方面采取相应行动之外,最根本的是要从思想文化上解决这种危机深层的价值观问题。那种认为人能够征服自然、控制自然的思想是愚昧和疯狂的想法,是对人自己和自然的误解。“事实上,从古至今,人几乎未曾作为主体,除了原始社会之外,在古代社会,人是属于神的;近代社会,人是属于物的。人怎么可能反过来去征服自然、控制自然呢?”{1}人们必须超越传统的主客体二分价值观,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从生态学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到一切有生命的物体都是整体中一个部分,这种观点克服了从个体出发的、孤立的思考方法,把人看做自然界整体的普通一员,看做普通的自然物,立足于自然整体的尺度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承认有一个高高在上、与其环境对立的封闭的自我,人与自然之间没有明显的边界。正如保罗·谢泼德所说:“从生态学看,皮肤的表面有如池塘的水面或森林的土壤,与其说是一种坚硬的外壳,不如说是一种柔和的、允许相互渗透的界面。根据这种生态学的思考,把人看作自然景观的一部分,是使人显得很高贵而博大,而非受到威胁,因为自然的美丽与复杂性跟我们是连续的。”{2}世界根本不是分为各自独立存在的主体与客体,人类世界与非人类世界之间实际上不能够也不存在任何分界线,而所有的整体是由它们的关系组成的。{3}


  

  对待人与自然关系的态度涉及自然价值的问题。所谓自然价值,是从价值本体论来讨论的,是由自然物质的性质、结构和功能决定的。在主客体二分价值观中,人是价值主体,自然是价值客体,自然没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其存在仅仅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从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观来看,自然价值具有客观性同时又具有主观性。{4}自然的存在及它们的价值,不依赖人类的观察、不受人类感觉的支配,它们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是由自然事物的性质决定的,不管人是否评价它,也不管人是否体验它。大自然作为一个进化的生态系统,人类只是其后来的加入者之一,大自然的价值在人类出现以前早已存在。{5}但从认识论来考虑,自然价值又具有主观性,人类以各种尺度认识和评价自然价值,并依据这种认识和评价在自然价值基础上,创造文化价值,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这是自然价值转化为文化价值的过程,是自然价值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也就是说,当自然事物及其性质为人主观地意识和体验到,并在个人的经验中享用它的价值时,自然价值是主观的,但它又是客观地存在着的。因而在文化与自然关系上来说,自然价值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因此,我们不能把自然仅仅看作受人摆布的客体,它除了具有被人用来达成其他目的之工具价值外,还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自然的内在价值是指某些自然情景中所固有的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参照”。 {6}自然的内在价值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相对于工具价值而言的,内在价值是指非工具性价值,即它不是在充当其他事物工具时所获得的意义规定,而是自我决断的,是其自身作为目的所决定的;二是指事物自身独特属性所决定的意义存在;三是指与评价者无关的“客观价值”,即不管评价者是否存在、是否认可,这种价值都仍然存在。自然的内在价值最重要的是指自然的内在目的性、非工具意义。{7}当人视自己为自然的主体时,人就把自然当作为人类服务和提供各种需求的场所,自然对人而言只具有工具价值。这种将自然仅仅作为工具价值对待的观点现在已遭到越来越多人的反对,更多的人日渐认识到,自然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且还具有内在价值,自然是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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