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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基本范畴论纲

  

  从目的与手段相互关系上看,目的是受手段制约和规定的,有效手段的选择高于目的的确立,尊重自然、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对于实现人类目的而言具有积极意义。这种对自然的尊重与维护不仅是出于人的目的需要,而且是自然本身的目的所要求的。每个人都不单纯是目的,也不单纯是手段,而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片面强调某一方面,都会陷入虚妄。人类正是在目的与手段的相互联系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12}人与人的这种关系完全可以适用到人与自然关系上来,人与自然都不单纯是目的,也不单纯是手段,而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即人与自然互为目的与手段。人将自然作为手段时,从自然那里获得满足目的所需要的东西,但人不能盲目和无节制地从自然摄取,只有在尊重自然、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其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就会遭到自然的无情报复,使人的目的化为泡影,甚至使人遭受更大创伤,史上发生的无数灾难已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当人在尊重自然、遵循自然规律时,自然也从人的理性活动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避免了自然界的盲目和无序,从而推动自然的良性发展。人为了自身目的不得不尊重自然、遵循自然规律,进而不断美化自然的过程,也是自然把人作为手段利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自然是人的手段,同时人也是自然发展演化的手段,即自然本身的进化成为人活动的一种目的。人与自然就是在这种互为目的和手段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


  

  三、有用—有限范畴


  

  从实践层面来看,生态法是以立法的方式对人类开发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但理论上对如何界定生态立法的宗旨有不同的见解。绝对论者认为,生态立法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通过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方式,实现生态社会关系中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其利益指向是人。相对论者认为,自然界一切物种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它们的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人类为此应当负相应的道义和责任,其利益指向是一切物种。尽管二者的都认为人类对待自然的行为应受到适当限制,但它们之间利益指向上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价值观,并最终导致它们在对待资源有用与有限问题上的态度及行为上的偏差。


  

  绝对论者的看法受传统价值理论的影响。传统价值理论以客观事物是否对人类有用作为判断事物价值大小的标准,这种观念根源于边沁功利主义思想。边沁认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强有力的评价的控制之下,痛苦和快乐,只有它们才能向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并决定了会做什么。” {13} 根据边沁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人们通过追求利益最大化来减少痛苦增加快乐,追求物质享受的物质主义就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途径。按照这种功利主义价值观,自然资源是服务于人类的,人类为了自身利益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人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就是使它们发挥对人类的功用,生态立法的目的也在于确保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确保自然资源的最大功效。


  

  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特点决定了其对人的有用性并非是永无止境的。人类需求的不断增长与自然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无法克服的,尽管某些资源对人是有用的,但它同时又是有限的,这就是为什么要从立法上对利用资源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的重要原由。即使某些资源是可再生的,但其较长的再生长周期也决定了它的有限性。阳光、空气这类此前被看作无限的资源,随着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和环境污染的加剧,也将会日益变成一种稀缺资源。因此,自然资源同其他物质一样,有一个从无到有、从生长到枯竭的循环过程,任何在一定时期看似取之不尽的资源,都会因在另一个时期濒于匮乏而具有有限性。解决人与自然资源之间有用与有限之间的矛盾,不仅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限制人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合理利用与保护资源,而且必须从思想上转变传统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念。功利主义把追求功利作为人生的唯一目标,把追求利益的物质享乐当作唯一的价值诉求,忽略了人的需求的多样性,把人的本质简单化和绝对化了,功利原则并非人类行为的唯一原则,人类行为动机是多样的,功利只是其中之一。这种观念在实践中除了容易导致人对物质利益的无限贪欲外,表现在对自然的态度上就是将资源的有限误当作无限,肆意而不受约束的进行掠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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