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基本范畴论纲
刘国
【摘要】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基点,生态法包括主体—客体、目的—手段、有用—有限、自由—限制、利己—利他五对基本范畴。人与自然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自然共同体中的每一物种都有其自身目的,人与自然之间互为目的与手段。受功利主义影响的资源有用论把资源的有限误当作无限,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端。生态法对人开发自然行为的限制,不仅会使人与自然获得更大的自由,而且是人对自然所负责任的要求。人要从自然中获得利益,必须做到人与自然互利互惠,在己他两利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生态法;基本范畴;人类;自然
【全文】
生态立法是在自然生态环境恶化导致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一种立法活动。生态法[1]的宗旨是通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由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对开发资源的行为进行规范,因为人类开发自然资源的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人类在追求人类自身利益过程中,不能忽视其他非人类主体的利益。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基点,生态法必然涉及如下几对基本范畴:主体—客体、目的—手段、有用—有限、自由—限制、利己—利他。所有生态立法活动都是围绕这几对基本范畴而展开的,它们构成了生态法不可缺少的核心内容。如何认识和协调这五对范畴所涉及的关系,不仅影响一部生态法律指导思想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且直接关系到生态法的质量和实施效果。本文拟从法理层面对生态法中的这几对基本范畴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生态立法提供理论基础。
一、主体—客体范畴
由于生态立法是人类在自然生态环境恶化情况下进行的立法活动,这种活动首先涉及的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法中的主体—客体范畴,就是如何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这对范畴是生态法对传统的人与人关系问题的超越和发展。
当今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是人类在追求经济发展过程中盲目开发利用资源,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深层根源则是主体与客体二分的价值观,我们认为,这是处理生态危机中必须首先解决的最重要问题。这种主客体二分价值观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和对立,极力倡导人类征服自然、主宰自然,诸如“战天斗地”、“人定胜天”等口号都是这种价值观的表现。由于人把自然视为自己的对立面,在与自然打交道过程中,人无视自然界其他生命的存在价值,一切以人类为中心,作为主体的人是自然的主宰者,自然不过是任由人处置的客体,把人的发展建立在对自然生态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利用基础上,这种偏激的价值观必然使人类自身陷入绝境。人的主体地位使得科技的目标就是为了寻求控制、操纵和剥夺自然,培根“知识就是力量”的论断就是人类追求知识以控制自然的鲜明体现,当蕴涵巨大力量的科学技术被用于一种危险和反生态的目的时,生态危机对人类生存的巨大威胁就变成了一种合乎逻辑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