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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调控如何通过比例原则之门

  

  (三)必要性:弱势群体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过重义务


  

  比例原则“必要性”子原则的形象比喻即是“不可用炮轰击鸟”,公权力机关为达到目的不应采取超过必要程度的手段。从最近一轮的房地产调控措来看,至少以下措施侵犯了弱势者之权利,违背了必要性的子原则:


  

  1.提高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如果说国务院调控政策中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从20%提高到50%,最终升为60%,并且贷款实行1.1倍利率,作为一种调控措施,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亦是国务院之适度职权所在,对抑制不合理的购房需求而言是必要的。


  

  然而对首次购房所施加的限制,却有不合理之处。在本次金融危机之前,首套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0.85,而在本次宏观调控中,首套房的比例被提高到30%,利率也取消了八五折的优惠。而在笔者写作本文时,全国多个地区的商业银行再次提高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从30%升至40%甚至50%,并且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高10%[26],虽然目前提高首套房首付比例至40%甚至更高并非国务院或者银监会的统一规定,但对于商业银行自行提高首套房首付比率和利率,国务院相关部门显然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在对商业银行监管极为严格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金融监管部门的此种不作为实际上是一种暗示和放任:“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杨少俊介绍在回答记者关于最近浙江、北京部分银行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上调问题时表示,各家商业银行把首套房首付款上调至四成、五成都属正常情况,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对首付款比例自主决策。”[27]


  

  住有所居,所谓首套住房,即是指作为人之生存所必须的第一套住房,应该是公民的基本而正当的需求,必须注意,城市的首次购房者,绝大部分是事业和生活刚刚起步的大学生、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与早已定居于城市的当地老市民相比,收入低、积蓄少、支付能力弱、社会经济地位都相对弱势,属于城市弱势群体的一部分。这些年轻的首次购房者,往往将要面对成家婚姻终身大事,迫切之需更甚于普通人。他们的需求是真正的刚性需求,这种正常的需求本不应该限制,如果国务院相关政策为了达到调控的目的提高首套房首付比例提高首付,就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赶出住房消费市场之外。这种以限制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为手段,必然不具有正当的理由,手段亦已经超过必要限制。违反了如前所述的中国宪法文本体现的保护人权尤其是保护弱势者人权的基本精神。


  

  也许有人会说只有把过热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下来,弱势群体才买得起房,最终对大家都有好处,手段如何并不重要。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狭隘的,且房地产调控的真实目的未必是为了让应该买得起房的人买得起房,而只是经济调控、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工具。把过热的房地产调控下来确实重要,但是从我国目前的诸多经济政策透露出来的却是为了经济的发展和GDP增长不顾一切的价值观:为了经济增长,可以不顾生态环境、不顾老百姓实际收入的增长是否与GDP同步、不顾食品安全卫生、不顾节能减排、不顾弱势者是否可以买得起住房、不顾社会公平、不顾贫富分化、甚至不顾国家法律,这种一切以经济发展为根本目标的做法,实际上具有深刻的宪政背景,根本原因在于:与一般的西方国家不同,中国政府实际上以发展经济来获得合法性[28] ,因此GDP的增长就是政府获得合法性之根本,为了这个根本目的,自然可以牺牲其他目标,这也是为什么2008年经济危机中,处于金融风暴边缘的中国反而似乎比处于经融风暴中心的美国更加危险,投入四万亿的巨资、戏剧性的刺激本处泡沫的中国房地产的根本原因,也是本次房地产调控可以不顾弱势者正当权利的根本原因。然而,这样的经济增长又有什么意义呢?近年来我国GDP连迈新台阶,已经荣登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宝座,按照常理,处在经济上升期的中国百姓的幸福感应该像日、韩等国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一样与日俱增,现实却是普通老百姓的这种幸福感在高昂的房价、贫富差距、社保不足等等之下显得苍白。


  

  2.购房贷款与一定时期纳税和缴纳社保挂钩


  

  (1)纳税与获得住房贷款有关吗?


  

  美国独立战争的导火索之一乃是英国议会未经同意而向北美洲大陆人民征收印花税等税收,但北美却无权利委派代表进入英国议会,北美人民人认为此种行为违背了“无代表不纳税”的基本原理,从而反抗英国直至走向独立。在财政宪法学的视野里,纳税与否本来主要与是否有权委派代表其利益的代表进入国家权力机构有关,而其与能否从商业银行获得住房贷款的并无实质联系。


  

  而依据税收正当性的理论:“税收是我们为了获得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这便是公共产品理论关于税收正当性的理由。”[29]虽然税收在国内被认是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政策手段,但是这种手段的运用不能逾越税收的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和超过必要的限度。与私人物品或者私人财产相比,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的特点:“公共产品是提供给整个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无法把它分割归属于不同的人享用。如国家无法把国防和社会治安按人头分解为每个公民一份,也不能因为某个公民得到安全感就使该社会的治安服务因此减少一份。”[30]第一套住房本身是一种生存所必须的公共产品,正像我们无法将是否纳税与公民在年老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社会救济挂钩一样,购房贷款作为一种购房的必要手段,在本轮房地产宏观调控中将税收与获得基本生存所需的住房公共产品相挂钩并无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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