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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调控如何通过比例原则之门

房产调控如何通过比例原则之门



——以宪法文本和弱势者保护为视角

How does the Estate Regulation pass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Review



——Based on the Constitution Text and Vulnerable Protection

翟翌


【摘要】基于宪法33条解释出中国比例原则的文本基础和三项内涵,宪法45条解释出“弱势权利保护条款”。根据比例原则三阶理论之分析,以保障GDP增长为目的的房产调控中的提高首次购房者首付比例、获得房贷与一定年限的纳税证明或缴纳社保证明挂钩等政策,均有违弱势者权利保护,无法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需重视对弱势者利益,调整相关政策,方可保证措施正当性。
【关键词】宪法文本;比例原则;弱势权利保障条款;正当性
【全文】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为了确保我国经济能够度过难关、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出台政策,以确保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然而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渐行渐远,中国房地产的增长却在社会资金的推动下走上了泡沫的顶峰,而且有难以遏制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接连出台各种调控房地产市场、给该领域降温的政策,而各地也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与中央相呼应。自从2009年12月以来至今,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省级政府共颁布了多项涉及限购、贷款利率、首付比例、税收、土地出让、存款准备金、土地规划等方面[1]措施来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面对各级政府、各部委接踵而至的行政法规亦或行政命令和对弱势者民生的漠视,笔者不禁想弄清其中的目的究竟为何或者以谁为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从而保证GDP的安全增长、保证中央有关房地产领域的税收和地方政府平稳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还是为了保障普通老百姓特别是城镇贫困人口、农民工、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购房和生存的权利?以及为了达到保证经济平稳增长的目的而对这些弱势群体施以的负担是否得当。笔者将在下文将首先对比例原则在中国宪法上规范基础、宪法上“弱势权利保护条款”的证成为起点,接着以此为基础探讨房产宏观调控政策中针对弱势群体的提高首套房首付比例、将获得住房贷款与缴纳个税和社保等具体措施在手段和目的上的妥当性、必要性、法益相称性。进而提出对房产调控措施的完善建议。


  

  一、宪法文本、比例原则


  

  (一)规范基础贫困的中国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在中国公法学界的讨论中似有泛滥之势,然而问题根本在于未能找到法规范上的根据,笔者在此依然会以比例原则讨论本次房地产调控问题,但与以往不同,本文将先简短讨论比例原则在中国宪法文本上的基础,此后才用之分析中国房地产调控之问题,以求论证之稳固。


  

  德国公法学上关于比例原则的三阶理论的细分即“妥当性、必要性、法益相称性”,使得该原则从一个抽象的法律原则成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质的司法准则。所谓“妥当性”是指公权力行为须有利于实现所追求的目的;“必要性”,意指为了达至政府目标与所采取的手段应该是最为温和的;“法益相称性”,又称均衡原则,是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是指政府干预人民权利之时的理由充足程度与干预的程度之间要成比例关系,需要法的价值秩序中,要对人民因为政府干预行为所造成的响应损害与政府干预行为获得的实际利益之间进行一个价值或者利益的衡量。德国公法学衡量的方法在于:“就是将包括政府基本原则和基本人权在内的有关价值排成一个高低序列,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由民主秩序’和‘人的尊严”。[2]


  

  在德国,关于比例原则是否有宪法上的依据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基本法第一条之人性尊严条款,第二条的核心保障原则,第三条之平等原则,第十九条基本权利条款,第二十条的法治国条款。[3]但“这些主张直接由宪法条文产生比例原则的见解的理由,端在德国基本法内实在无比例原则的明文规定,故势必须由非成文的方式求得之。”[4]虽然德国比例原则之法制化主要是通过法院以判例的形式逐渐发展的:“联邦宪法法院在50年代早期开始,以药房案为始,大量援用比例原则”[5]。但是在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下的德国法院之所以能以未明文规定的比例原则为判案准则,重要原因在于比例原则的理论确实可以和宪法的若干条款联系而至少部分解释出来,或者经过德国基本法第一、二、三、十九、二十等诸条整体综合解释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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