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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比较研究

  

  三、中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观要件比较


  

  (一)中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客观要件的主要规定


  

  根据中国刑法典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要件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基本情节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加重情节是“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根据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要件有以下几种:


  

  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行为是指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给所有者造成损害的目的,通过欺诈等行为,或者管理侵害等行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的欺诈等行为是指欺骗他人、对他人实施暴行[7]、或者威胁他人的行为;管理侵害等行为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商业秘密或者不法接触[8]商业秘密等其它损害所有者管理的行为。


  

  2.非法使用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行为分别规定在第21条第1款第2、4、6项等,依据非法使用或者公开的商业秘密是否系合法取得以及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其一,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给所有者造成损害的目的,使用或者公开通过诈欺行为或者管理侵害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二,从商业秘密所有者处获知商业秘密,违背关于该商业秘密的管理义务,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给所有者造成损害的目的,使用或者公开的行为。其三,从商业秘密所有者处获知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或者从业者,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给所有者造成损害的目的,违背该商业秘密的管理义务,使用或者公开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的“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是指理事、董事、经理人、执行业务的公司成员、监事或者监察成员,或者相当于上述人员者。其四,从商业秘密所有者处获知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或者从业者,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给所有者造成损害的目的,在就职之时,违背该商业秘密的管理义务,申请公开该商业秘密,或者就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或者公开,接受请托,在退职之后,使用或者公开的行为。


  

  3.违反管理义务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行为规定在第21条第1款第3项,是指从商业秘密所有者处获知商业秘密,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给所有者造成损害的目的,违背关于该商业秘密的管理义务,以下述规定方法之一侵害该商业秘密者:(1)侵占记录商业秘密的载体(记载或者记录商业秘密的文书、图画或者其他记录载体),或者体现商业秘密的物体。[9]例如,公司职员获得许可保管存有商业秘密的USB,并被允许在私人住宅用于业务工作,如果在达到使用目的而没有必要留于住宅之后,不向公司归还特定的USB,继续持有的行为,就构成此处的侵害商业秘密罪。(2)复制商业秘密记录载体等的记载或者记录,或者复制体现商业秘密的物体。例如,公司职员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将自己管理的商业秘密复制入USB,并拿出的行为。[10](3)就商业秘密记录载体的记载或者记录,应该消除而不消除,或者假装已经消除了相关记载或者记录。即使是使用自己的USB而有上述行为,也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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