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继承权为承继死者遗产的法律地位。被继承人一旦死亡,遗产权利即转归继承人,亦即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即成为所应继承的遗产的所有人。[17]在遗嘱继承中,各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即取得遗嘱所确定的相关遗产的所有权;在法定继承中,如法定继承人为数人,则在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之前,遗产处于共有状态,遗嘱仅指定数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但未确定其具体继承的遗产的情形亦同。因此,上述各种“继承权纠纷”中,继承人资格的确认实为亲属身份关系的确认,其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遗嘱效力的确认为法律行为有无效力的确定,其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遗产分割纠纷性质上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也不适用诉讼时效。[18]至于继承开始后,因遗产权利已经转由继承人享有,如占有遗产的其他继承人或者第三人拒不交付遗产,构成不法占有,继承人请求其返还遗产的权利,应属物权请求权,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


  

  据此,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显非妥当。


【作者简介】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注释】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5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页。
日本学者指出,日本民法上规定的得适用时效的所有权之外的”其他非所有权之财产权”,主要是指地上权、永佃权等。(参见【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59页)但用益物权遭受侵害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所有权遭受侵害后的效果相同,在日本民法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的情况下,地上权等用益物权如何适用消灭时效?对此,日本学者未予解释。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628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95页;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5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241-243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页。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6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页;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697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628页、第633页。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为避免这一明显的矛盾,我国学者在阐述人格权上的请求权时,称其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权,却偏偏剔除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且一律不说明理由。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适用于物权、知识产权以及人格权等保护的所谓“停止侵害请求权”,应否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殊值存疑。
参见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五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719-720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页;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3月版,第630-631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630页。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7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3月版,第633页。
同上注。
侵权产生的后果中,除排除妨害、返还财产两种请求权交给物权请求权制度单独安排之外,其他后果是否属于债的关系,这一问题在我国争论不休。实质上,如果将“停止侵害请求权”作为一种程序而非实体性质的权利的话,则在均承认“损害赔偿”为典型的债的关系的基础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请求权非为债的关系,是推崇将“侵权责任”脱离债的规则体系自成一体的观点之最有力的论据。
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发生物权变动的,其物权变动自继承开始时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7日《关于继承开始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明确了这一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